各村(居)委會,鎮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橫欄鎮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橫欄鎮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正本)
第一條 為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是指困難居民在享受了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及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后,對其核準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比例救助。
第三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為參加了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低收入家庭成員;
(三)特困供養人員;
(四)散居孤兒;
(五)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
(六)市民政局相關規定救助的其他對象。
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兩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可合并計算。
以上(一)、(二)、(三)、(四)項對象入住市第三人民醫院的,以及城區范圍內城鎮特困供養人員,按我市現行政策實施醫療費用保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五條 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醫療權益。
(二)與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準確、及時。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將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條 人社分局協助做好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有關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村(社區)負責確保本轄區內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困難居民全面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負責本轄區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上報工作。
第九條 醫療救助金管理,按鎮政府有關財政管理制度實施。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全部用于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三條(一)、(二)項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產生的費用,個人自費部分,按60%的比例進行救助,年累計救助資金額不超過5萬元。
本辦法第三條(三)、(四)項的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產生的費用,按規定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的所有費用,由本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按100%的比例進行救助。
第十一條 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在申請救助當月過去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含自付和自費費用)單次或累計符合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經市級補助符合政策范圍內尚未解決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鎮級按50%的比例進行救助,年累計救助資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重特大疾病救助辦理辦法: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救助對象,先由個人支付醫療費用,再到鎮社會事務局申請醫療救助,提供以下資料:
(一)如實填寫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表》、《橫欄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兩份。
(三)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兩份;市民政局認定屬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相關資料。
(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原件。
(五)銀行存折(卡)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
鎮委托村(居)委會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并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表》上加具意見,并于次月5日前將申請資料轉送鎮社會事務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將處理結果以市民政部門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鎮社會事務局自收到醫療救助申請的全部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醫療救助的決定,對不予救助的,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出院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將不列入救助范圍。
第十四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在辦理醫療救助申請期間死亡的,醫療救助申請可繼續給予辦結,救助資金由救助對象法定繼承人領取。救助對象無法定繼承人的,終止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救助對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年度時間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圍:
(一)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減免的費用。
(二)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的。
(三)由于個人故意行為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等(精神和智力殘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已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患者個人違法行為導致傷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從事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故意簽署不同意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意見,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故意簽署同意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扣壓、拖欠醫療救助金的。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民政部門、鎮社會事務局給予批評教育,追繳其冒領的救助資金,并在3年內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橫欄鎮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