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密切鎮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與選民的聯系,充分發揮代表作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保持與原選區選民的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是法律賦予的一項職責,應當認真履行。
第三條 代表聯系選民一般按選區進行,每位代表應相對固定聯系若干名選民。選區內的人大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合若干名代表聯系選民,也可以由鎮人大辦或代表小組統一組織。
第四條 代表通過聯系選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五條 代表聯系選民的主要內容是:
(一)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二)圍繞鎮人大及主席團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了解情況,征求意見;
(三)對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回答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聽取選民和群眾對人大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向原選區選民匯報自己履行代表職責、行使代表職權的情況,主動接受原選區選民的評議監督。
第六條 代表應當從本人的職業、工作地、居住地等實際情況出發,采取多種方式聯系選民:
(一)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參與接訪、發放信函、設立公示專欄(電子信箱、工作名片);
(二)參加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及專項監督活動;
(三)積極參加小組、專業小組的活動;
(四)應邀參加原選區或有關單位的會議;
(五)利用網絡平臺、人大代表聯絡站等傾聽群眾意見。
第七條 代表對選民反映的意見和建議,經過必要的調查研究綜合整理后,可以以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形式,交鎮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主席團研究處理,或者由鎮人大辦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第八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接到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后,應認真研究處理,并于3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回復代表,由代表及時反饋給有關選民。
第九條 鎮人大辦應加強對代表聯系選民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定期研究改進工作,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將代表聯系選民情況納入代表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換屆選舉時推薦連任代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鎮人大辦應做好代表聯系選民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建立代表聯系選民情況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代表所在單位和原選區所轄單位應支持代表開展聯系選民活動,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