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姓名:歐啟文
證件類型及號碼:身份證4420001976********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鎮**路*****幢***
姓名:歐啟華
證件類型及號碼:身份證4420001972********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鎮**路*****幢***
2024年11月27日對歐啟文、歐啟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立案調查。經核查,當事人歐啟文、歐啟華于2020年間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主管部門的報建批復,在中山市橫欄鎮長安北路191號【證號:國(****)易17****】實施建設行為,違法建設了2處廠房屋面天面棚(建設面積分別為384.13平方米和755.95平方米)、1處6層戶外電梯115.61平方米、1幢框架結構3層廠房1534.99平方米、1幢框架結構1層保安室9.08平方米,違法建筑面積為2799.76平方米,違法建筑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況。
以上事實有《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現場勘驗筆錄》、《影像資料證據》、《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詢問筆錄》、中山市自然資源局第二分局《關于協助提供歐啟文、歐啟華土地房產等信息的復函》、《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本單位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橫欄罰告字〔2025〕第2-008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2014.1.1)》中第二方面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第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中第(一)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拆除無規劃報建的2799.76平方米違法建筑物(2處廠房屋面天面棚、1處6層戶外電梯、1幢框架結構3層廠房、1幢框架結構1層保安室)。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橫欄罰字〔2025〕第2-01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單位領取《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橫欄罰字〔2025〕第2-013號)。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中山市掌上行政復議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強制執行。
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