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當事人一:張亞軒
居民身份證:4408211969********
住址:***
當事人二:楊超生
居民身份證:4408831987********
住址:***
本機關(單位)于2025年2月13日對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立案調查。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山橫欄康龍六路14號“4·2”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中府事故復[2024]50號)要求,事故調查認定:鑫輝大廈的經營者張亞軒、楊超生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單位張亞軒、楊超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橫欄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事故單位張亞軒、楊超生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執法人員針對以上情況對楊超生進行了詢問,確認了事故調查組形成的調查材料,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自2024年1月10日起,謝盈盈、陳輝將位于中山市橫欄康龍六路鑫輝大廈出租給張亞軒使用,2024年4月2日,鑫輝大廈外墻施工工地發生一起一人死亡、兩人輕傷的一般竹質排柵坍塌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證實: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將鑫輝大廈排柵搭建及拆除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架子工李勇明、貼瓷磚承包方李東棋;未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張英德在明知排柵上有工人在作業,拆除排柵有安全風險的情況下仍要求無資質的架子工李勇明進行排柵拆除作業;現場未設置安全警戒線、警戒標志,現場工人交叉作業)。調查人員多次通過電話,郵寄《詢問通知書》等方式聯系張亞軒,但均無法聯系。
以上事實有楊超生詢問筆錄各1份;現場檢查照片4張;楊超生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送達地址確認書》1 份;執法人員下達的《詢問通知書》;EMS郵寄單查詢記錄;執法人員電話聯系記錄;事故調查組制作的張英德、李明、李東祺、黃熾友、陳輝、張亞軒、李勇明詢問筆錄各2份;楊超生詢問筆錄3份;葉超均詢問筆錄1份;《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山橫欄康龍六路“4.2”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中府事故復[2024]50號)、《中山橫欄鎮康龍六路“4.2”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橫欄鎮新茂村慶龍大道30號鑫輝大廈”4.2”一般竹質腳手架坍塌事故技術分析報告》;事故調查組調查形成的其他材料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規定,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按照中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中山橫欄康龍六路14號“4.2”一般坍塌行政處罰提請合法性審查請示的批復》及本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確定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單位)擬對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罰款人民幣伍拾捌萬元整(¥58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橫欄鎮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放棄聽證權利。
因無法與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單位(張亞軒、楊超生)公告送達《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橫欄罰告字〔2024〕第 5-01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我單位領取該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聯系單位:中山市橫欄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地址:中山市橫欄鎮長安南路39號二樓
聯系人:梁先生、盧先生
聯系電話: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