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姓名:陳衛精
居民身份證:3307**********
住址:浙江省金華市**********
我單位對你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立案調查。我單位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了《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橫欄罰字[2024]第1-055號),對你處罰款人民幣三十八萬元整(¥380000.00),并于2024年9月12日對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你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我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現催告如下:你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個工作日內履行下列義務:
繳納罰款人民幣三十八萬元整(¥380000.00)。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送達《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中橫欄罰催字〔2024〕第1-07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我單位領取該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對催告書有異議,你可自公告期滿后三日內向我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材料,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附件:《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中橫欄罰催字[2025]第1-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