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楊志華
居民身份證:45252319**********
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桂平市社步鎮新嶺村新圩屯***號
經本單位調查核實,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中山市廣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五金配件加工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已于2024年3月投入生產。
楊志華是中山市廣尚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環保負責人,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單位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50000.00)。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橫欄罰聽告字[2025]第1-01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我單位領取該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聯系單位: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
聯系地址:中山市橫欄鎮長安南路39號二樓208室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人:張先生、李先生 聯系電話:0760-87668031
附件:中山市橫欄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橫欄罰聽告字[2025]第1-0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