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關于修訂《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規定》的通知
我區修訂并印發了《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規定》,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說明
因《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規定(2022)》(中開管〔2022〕57號)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規定的部分條款與目前最新政策有所變動,且需將民眾街道納入規定范疇,故對《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規定(2022)》進行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優待政策:
(一)體檢補助(由武裝部負責發放)
參加征兵體檢的適齡青年,每人每次補助100元。對外市返回中山參加體檢、政考的應征大學生,按照每人報銷總額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差旅費補助。以市征兵辦確定為入伍新兵之日為節點,往前兩年內于正規醫院進行視力糾正手術的,給予最高8000元的一次性醫療費補助。
修改依據: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大學生士兵優待政策的通知》(中府辦函〔2022〕149號)第二條第二款和第六款進行修訂。
(二)入伍獎勵(由武裝部負責發放)
1.入伍新兵獎勵,1000元/兵;
2.新兵家屬獎勵,1000元/兵;
修改依據:為鼓勵各社區做好大學生宣傳發動工作,結合區財政實際情況,入伍新兵獎勵及新兵家屬獎勵分別調整為1000元/兵,出兵單位進行獎勵取消。
(三)立功獎勵(由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發放)
義務兵(含軍校生)服役期間個人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獲評“四有”優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當年優待金的基礎上,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優待金:
(1)獲得勛章或者國家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250%;
(2)獲得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200%;
(3)立一等戰功、獲得一級表彰或者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軍委機關部門、大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50%;
(4)立二等戰功、一等功或者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的,增發當年優待金100%;
(5)立三等戰功或者立二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60%;
(6)立四等戰功或者立三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30%;
(7)獲評“四有”優秀士兵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5%;
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獲評“四有”優秀士兵的義務兵,按其當年所獲得的最高獎勵的一次性增發優待金比例,增發一次性優待金。
修改依據:根據省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修訂。
(四)節日慰問(由武裝部負責發放)
火炬開發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軍校生、軍士、軍官)服役期間,每年春節、八一、兩大傳統節日,向軍人家屬發放節日慰問金,慰問標準為500元/人。
修改依據:進一步明確發放對象,并結合區財政實際情況,三大傳統節日修改為兩大傳統節日,慰問金額不變。
(五)大學生士兵一次性入伍獎勵(由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發放)
“大學生士兵”指經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簡稱“市征兵辦”)批準入伍的大學生直招軍士和大學生義務兵(通過全國征兵網學歷驗證的在校(含新生)全日制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及應(往)屆畢業生,具體名單由市征兵辦在新兵入伍180天后認定)。按研究生以上35000元、本科30000元、大專2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入伍獎勵。
到西藏、新疆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區、一類海島和一類艱苦地區(以市征兵辦認定為準)服役的大學生士兵,其一次性入伍獎勵金按當年度標準的2倍發放。
修改依據: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大學生士兵優待政策的通知》(中府辦函〔2022〕149號)第一條、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征集大學生士兵工作的通知(中府辦〔2019〕16號)第六條第二款、第四款進行修訂。
(六)其它優惠政策
1.應征公民按照規定參加體檢應當視為正常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福利,不得以此為由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應征青年入伍前在戶口所屬社區(小區)享受的原有福利分配,由所在社區(小區)予以保留并繼續享受;原戶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與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3.大學生士兵退役后自主創業,可申請一次性創業扶持金、場地租金補貼、小額貸款貼息、創業導師補助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修改依據: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征集大學生士兵工作的通知(中府辦〔2019〕16號)第六條第八款,增加第3項。
安置:
義務兵、軍士退出現役后的安置,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1.服役期滿退伍后,原則上不安置工作(除國家規定必須安排的除外),按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規定標準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發放)
2.各級組織、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要積極幫助退伍軍人解決實際困難。對烈屬和退伍軍人,在國家招工、自辦廠場、個體經營等,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照顧和安排。
3.由火炬開發區管委會(中山港街道)征集入伍的大學畢業生,在服役期間有立功受獎,表現特別優秀的,服役期滿退役后,根據個人意愿并結合崗位空缺情況,經考核擇優錄用,統籌安排到各機關部門、事業單位及社區(小區)工作,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安置資格。
修改依據:對第3項內容進行修改,明確招錄對象為服役期間有立功受獎及表現優秀的退役士兵,并取消原“義務兵服役期滿退伍后,發放一次性退伍獎勵2000元”獎勵。
處罰:
1.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經教育不改的,處以相當于一名義務兵兩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罰款,兩年內不得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屬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2.應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不到指定地點報到或者報到后擅自逃離的,征兵辦和原所在單位應當動員其報到或者歸隊。經教育不改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并按照拒絕、逃避兵役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應征公民所在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由區管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抵制、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威脅、恐嚇、侮辱、毆打征兵工作人員,妨礙征兵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依據:根據廣東省征兵工作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就行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