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創新創業中心創業孵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圖解:一圖讀懂《中山火炬開發區創新創業中心創業孵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區出臺了《中山火炬開發區創新創業孵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開管〔2021〕22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
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技術創新,緩解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資金短缺問題,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
二、政策體系結構
《辦法》共十七條,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政策目的和依據、資金的來源、資金的支持范圍、資金管理單位和資金監管原則;第五條至第六條明確了資金申報單位的申報條件、支持項目的條件;第七條至十四條明確了資金的申請方式、評審流程、資助標準、撥付方式、實施周期、項目變更、績效評估;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違反規定的處理措施、辦法的解釋單位和執行期限。
三、《辦法》主要內容
(一)明確項目申報對象及申報條件
1、規定資金無償資助中山火炬高技術創業中心有限公司、中國中山留學人員創業園在孵企業的特定高新技術項目。
2、規定申請資金資助的企業和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申報條件。
3、規定企業在孵期內均可提出申請,且在孵期間只能申報一個在研項目。
(二)明確項目申報程序及評審方式
1、規定申請企業需向區創新創業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2、規定對初審合格的項目需進行專家評審,并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三)明確資助標準及撥付方式
1、規定資金的資助標準經項目的綜合評分、區管委會審批通過后給予20-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規定項目承擔單位需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專項資金專戶,資金采取專戶專賬管理。
(四)明確項目績效評估及監管形式
1、規定項目實施周期屆滿并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績效自評并提交有關材料,未通過評估的項目將不再撥付資金余額部分,未使用完畢的創業孵化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收回。
2、規定對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挪用創業孵化資金的申請企業,應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且五年內該企業不予納入區科技項目資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