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政策圖解:一圖讀懂《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
我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火炬黨政辦函〔2020〕52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2年。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修訂背景說明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決策科學、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工程投資管理體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我區黨工委按照《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精神、省《廣東省公共工程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粵府〔2018〕47號)和市政府《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17〕101號)等相關規定,通過黨工委會議審議同意調整我區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工作體制,由區財政局負責工程項目結算審核工作,審計辦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因此,審計辦為進一步加強對火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
二、文件主要內容
《規定》共16條,主要圍繞履好責和審計成果規范運用等方面明確了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具有以下特色:一是明確了審計對象和范圍;二是突出了審計內容和重點;三是強化了審計力量保障和管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18第11號)、《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59號令)、《廣東省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粵府〔2018〕47號)、《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17〕10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有利于規范火炬開發區的政府投資項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