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光電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區修訂并頒發了《中山火炬開發區光電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火炬黨政辦〔2019〕18號),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7年5月4日我區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光電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中開管辦〔2017〕71號),執行一年后,上級政策調整,原辦法部分條款已不能滿足經濟工作發展的新需要,為此我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粵府〔2018〕78號);
2、《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中府辦〔2018〕28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提高項目落戶資助。將注冊資本扶持標準從1%-2%提高至5%-10%。對于新引進的實繳注冊資本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光電產業項目或新增實繳注冊資本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光電產業擴產項目,按照項目注冊落戶2年內實繳注冊資本的5-10%給予補貼(外幣資金按投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單一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最多分兩期撥付。項目評價為一類的,按照項目落戶后兩年內實繳注冊資本的10%給予補貼;評價為二類的按照5%給予補貼。
2、新增對大型外資增資項目資助,對于增資超過3000萬美元的光電產業外資項目,除享受注冊資金的獎勵外,按照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1.5%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給予項目成長獎勵。項目評價為一類新引進的光電產業項目(含擴產項目),投產后企業自開具第一張銷售發票之日起、擴產項目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前2年當年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時按當年銷售收入的0.6%給予獎勵,后3年當年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時按當年銷售收入的0.3%給予獎勵。
4、完善對光電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檢測檢驗平臺的資助。對獲得市資助的光電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檢測檢驗平臺,按照不高于1:0.5給予配套資助,市、區兩級資助不得超過企業實際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