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火炬黨政辦函〔2020〕52號)延用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與區審計辦公室聯系,電話:89873731。
附件:《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5月16日
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
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依法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18第11號)、《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59號令)、《廣東省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粵府〔2018〕47號)、《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17〕101號)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區政府及其他公有資金投資和以政府及其他公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及其他公有資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有資金,財政資金或公有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或區屬公司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不在本范圍但仍屬政府投資項目的,就政府投資部分依法依規進行審計。
第三條 區審計辦依法依規對火炬開發區投資的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及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其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四條 區審計辦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區黨工委、管委會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劃。
第五條 區審計辦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區審計辦應聚焦主業、精準審計,重點關注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特別是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等情況;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緊緊圍繞重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工程結算、資金管理等關鍵環節,合理確定審計重點。
第六條 區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區審計辦開展審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向區審計辦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工程投資建設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應抄送區審計辦。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詳見附件1),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詳見附件2)。
與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代建、設計、施工、監理、供貨、征拆及其他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區審計辦。
第九條 區審計辦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區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區審計辦每年底應當向區黨工委、管委會報告年度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并通報有關部門。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區管委會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區審計辦應當重視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審計專業人才,培養審計業務骨干和領軍人才,改善審計隊伍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并通過加強與其他部門交流學習,使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二條 區審計辦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容易出現廉政風險的環節,加強內部控制,強化管理,抓好廉政制度貫徹落實工作,確保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切實防控廉政風險和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 區審計辦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外部人員、機構參加審計項目或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暫行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區審計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提出意見建議,交區紀檢監督部門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審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2年。
附件:
1、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資料清單
2、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