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火炬高新區人才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4月15日
(聯系人:賀鵬宇,聯系電話:89893713)
中山火炬高新區人才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有關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火炬高新區人才房管理工作,進一步提升區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山市新時代人才高質量發展二十三條》《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火炬高新區內人才房籌集、準入、配租及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人才房是指政府、租賃企業或個人向在火炬高新區工作的人才提供的租賃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人才房主要籌集方式有:政府規劃建設、現有存量房改建、購買商品住房、租賃社會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盤活、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等。人才房布局要與區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對接,確保滿足人才生活需求。
第四條 人才房建設籌集、申辦受理及使用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適度保障、規范運營、廉潔守法”原則,積極適應各類人才多樣化租賃需求。
第二章 保障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與火炬高新區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的以下人才,可納入本區人才房保障范圍:
(一)頂尖人才、中山市特聘人才、中山市一到六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才、博士后、博士(優先保障);
(二)《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明確的持卡人才、中山市七到八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博士后和博士之外的中山市青年后備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的人才;
(三)經中山市認定的在火炬高新區工作的柔性引進人才;
(四)火炬高新區重點企業,包括市領軍培育企業、總部企業、制造業龍頭骨干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區瞪羚企業、區重點招商項目落戶企業等,市級全生命周期技術服務平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區重點人才企業等重點平臺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五)引進高校、科研院所等在火炬高新區共建的高端研發機構或平臺科研人員、省市級創新創業科研團隊核心成員、入駐火炬高新區創新創業孵化平臺的港澳地區創新創業人才;
(六)其他經區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人才。
第六條 保障對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第一檔:特聘A檔人才,已認定的原中山市第一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等可申請入住最高200平方米人才房,在火炬高新區服務期間享受全額租金補貼;
(二)第二檔:特聘B檔人才,已認定的原中山市第二和第三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國家重大人才計劃人選,?。ú浚┘売型怀鲐暙I的中青年專家等可申請入住最高12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全額租金補貼,補貼期為3年;
(三)第三檔:特聘C檔、D檔人才,已認定的原中山市第四到六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ê笔〖壋鞘校┘壱陨蟽炐銓<?,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博士等可申請入住最高9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全額租金補貼,補貼期為3年;
(四)第四檔: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人員,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技師及以上技能人才,已認(評)定的原中山市第七、第八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可申請入住最高6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50%實付租金補貼,補貼期為2年;
(五)第五檔:全日制本科學歷人員,技師及以上技能人才,可申請入住最高40平方米人才房,享受40%實付租金補貼,補貼期為2年;
(六)《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明確的持卡人才,經中山市認定的在火炬高新區工作的柔性引進人才,火炬高新區重點企業,包括市領軍培育企業、總部企業、制造業龍頭骨干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區瞪羚企業、區重點招商項目落戶企業等,市級全生命周期技術服務平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等重點平臺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引進高校、科研院所等在火炬高新區共建的高端研發機構或平臺科技人員,省市級創新創業科研團隊核心成員,入駐火炬高新區創新創業孵化平臺的港澳人才,上述人才根據實際層次,參照第一至第四檔標準執行;
(七)經區黨工委、管委會認定的重大項目、重大平臺所需的其他急需人才,需租住市級或本區人才房的,根據實際層次參照第一至第五檔標準享受相應租住保障。
第七條 加強與區住房管理部門聯動,試點將部分配套設施完善、空間布局合理、人才聚集度高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人才房保障體系,對申請此類人才房的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元/月的租金補貼,補貼期為1年。
探索依托合適的地理位置或者各園區附近人才房房源建設青年人才驛站,保障火炬高新區青年人才短期租住需求,在本區實習或工作的大學生入住青年人才驛站,可享受短期免費或低價居住待遇。
第八條 人才申請租住人才房及享受租金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非國企、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新型研發機構除外);
2.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名下在我市無自有住房;
3.非我市財政供養人員,未在本市范圍內享受人才購房補助、人才房租金補貼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條 夫妻雙方同屬高層次人才的,需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夫妻中所屬人才類別較高的一方作為申請人,另一方為共同申請人,按層次較高一方應享受的標準安排。
第十條 根據人才家庭成員數量和自身需求,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經協商,可調整入住其他面積標準的住房,超出保障標準部分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第一檔人才房在服務期內不限租賃期,第二、第三檔的人才房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四、第五檔的人才房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租賃期滿后因個人住房需求可申請續租1年,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第十二條 人才房原則上安排近3年新引進的人才周轉使用,按“從優、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應優先滿足層次較高人才住房需求,同層次人才根據申請時間先后順序輪候安排入住。如房源緊張或經調劑無合適房源的,按申請時間先后進行輪候;如人才放棄入住的,后序人員依次遞補。人才房數量供不應求時,引導符合條件的人才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享受相應租金補貼。
在民眾街道企業就業的人才,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檔保障標準的,可享受本區人才房保障;其余檔次人才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申請本區人才房。
第十三條 市、區兩級人才房租金補貼、人才購房補助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不能同時享受。
人才成功申領購房補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之日起,視為自動喪失人才房租住及享受租金補貼待遇資格,須全額退回或配合相關部門扣除已領取的人才房租金補貼,且需在三個月內完成遷出交付手續,在此期間需按市場租金標準進行租賃。如有特殊情況繼續選擇租住的,視房源情況及需求必要性,經審批后可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繼續租賃。
第三章 人才房管理
第十四條 人才房統一交由有資質的區屬公司承接運營工作,需按國有資產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登記、使用、管理、處置,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提高人才房使用率。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負責制定區內人才房的配租方案,報區住建局和區黨建辦批準后組織實施。
人才房配租方案原則上以單個項目為單位制定,具體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條件及對象所屬企事業單位范圍、申請流程等內容。
第十五條 人才房各相關方應強化責任意識,履行好相關義務。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應加強人才房日常管理,建立臺賬,定期清查盤點;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人才進行申報,對人才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與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加強聯系,如有離職、購房或人員變更等情況,應及時向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反饋;人才房承租人應自覺遵守人才房日常管理要求,積極配合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的清查盤點等工作。
第十六條 租金標準應當根據項目區域、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等因素進行確定,與市場租金保持合理差距,并實行定期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由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向運營公司交納相應保證金。
第十八條 獲得配租資格的人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棄租的人才自棄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九條 人才房租賃后,相關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應由承租人承擔。未按時繳納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后續由用人單位向個人追繳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承租人不得轉讓、轉租、閑置、出借、調換、抵押所承租的人才房,不得改變人才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勞動關系等情況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申報,經區黨建辦審核確認符合資格條件的,可繼續租??;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及時退出人才房。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在區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指導下,建立人才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聯動,定期研究人才房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各類問題,具體分工如下:
(一)區黨建辦負責統籌指導全區人才安居保障工作,負責人才范圍界定、申請資格審核、租金補貼發放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做好人才房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房分配使用情況。
(二)區財政局負責人才房相關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用款額度的下撥工作。
(三)區住建局牽頭統籌人才房房源籌集工作,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人才房體系;負責人才房配租監管,核準人才房租金價格。
(四)區經統局和區科促局負責確定本區重點企業,包括市領軍培育企業、總部企業、制造業龍頭骨干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區瞪羚企業、區重點招商項目落戶企業等企業目錄,對相關申請進行資格審核,負責確定引進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本區共建的高端研發機構或平臺、省市級創新創業科研團隊、創新創業項目孵化平臺目錄,對相關申請進行資格審核。
(五)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負責制定相關管理實施細則;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市場商品房租金標準,擬定人才房租金標準并報區住建局核準后執行;負責人才房申請受理、資料核查、合同簽訂、選房入住、換房續租、清退、追繳、補貼申請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入住人才進行動態管理,負責日常居住行為的監督;負責建立全區統一的人才房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人才房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租住期限內,租住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根據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已在中山市享受安居政策、購買住房或已有單位安排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三)調離火炬高新區、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等工作變動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
(四)擅自互換、轉租、出借、合租、抵押人才房的;
(五)無正當理由閑置租住房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2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七)改變房屋結構、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將房屋用于經營用途或改變為其他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人才房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損壞的;
(九)經審核不再符合租住資格條件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人才房運營管理應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對所涉投訴、舉報應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才(用人單位)在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文件、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及住房保障等方面弄虛作假,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所列待遇的,一經查實,將收回人才房、追繳已發放租金補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人才房的保障范圍、標準等需要調整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區人才房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并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人才房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具體操作規程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規辦理,由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黨建辦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火炬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中開管辦〔2017〕170號)同時廢止。
附件:1.租賃型人才房申請程序和材料
2.中山火炬高新區人才房人才檔次對照表
3.中山火炬高新區人才房待遇標準明細表
附件1
租賃型人才房申請程序和材料
一、租賃型人才房申請程序
(一)信息發布: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發布人才房房源配租等信息。
(二)申請:人才個人填寫《中山火炬高新區租賃型人才房申請表》由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連同相關資料遞交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
(三)初審: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負責申請材料的查驗、審核、整理和匯總,并提出初審意見,定期將匯總資料報區黨建辦。
(四)核準:區黨建辦負責將申請人員名單發送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并根據意見結果進行審核,確定人才類型及補助標準。
(五)公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黨建辦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合格申請人名單。
(六)辦理: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通知合格申請人,合格申請人、用人單位與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簽訂人才房租住協議,辦理入住等相關手續。
(七)補貼發放:符合人才房租金補貼條件的人才向區屬人才房運營公司提交申請,初審后將匯總名單報區黨建辦進行審核,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人才,由區黨建辦按年度預算發放人才房租金補貼。
二、租賃型人才房申請材料
(一)《中山火炬高新區租賃型人才房申請表》原件(一式一份);
(二)人才身份證(護照)、結婚證(已婚者)、勞動合同、社保憑證、人才證(中山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含學歷鑒定)、職稱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四)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原件;
(五)與申請資助期限相匹配的房租繳納憑證原件;
(六)其它所需材料。
附件2
中山火炬高新區人才房人才檔次對照表
第一檔:特聘A檔人才,已認定的原中山市第一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等;
第二檔:特聘B檔人才,已認定的原中山市第二、第三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國家重大人才計劃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
第三檔:特聘C檔、D檔人才,已認定的原中山市第四到六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ê笔〖壋鞘校┘壱陨蟽炐銓<?,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博士等;
第四檔: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人員、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人才、已認(評)定的原中山市第七、第八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等;
第五檔:全日制本科學歷人員、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人才等。
附件3
中山火炬高新區人才房待遇標準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