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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火炬開發區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開管〔2020〕106號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0-09-24

  政策圖解:一圖讀懂《火炬開發區臨時救助辦法》


各有關單位:

  現將《火炬開發區臨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社區工作和社會事務局反映,聯系人:孫惠余,電話:89873773。


  中山火炬開發區管委會

  2020年9月14日


火炬開發區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保障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中府〔2018〕9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區民政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財政、教育和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各社區(小區)應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六條  區民政工作機構負責對本區以下救助對象實施區級臨時救助:

  (一)本區戶籍低保、低收入及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以外的對象。

  (二)已領取本區居住證,并在我區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的非本區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提供的證件、證明不齊的家庭或個人。

  (三)拒絕接受調查、核實,隱瞞或不提供個人、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家庭或個人。

  未領取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區戶籍常住外來人員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及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人員,由區紅十字會給予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實物救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帳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資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九條 臨時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2次。臨時救助分為個人救助和家庭對象。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最低要求每人每次按2倍低保金總額計算救助金;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救助金。按照上述基本救助原則,結合不同救助項目的實際需求,最低救助標準如下:

  (一)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申請救助的,按患病或意外受傷的個人進行救助,家庭中同時存在1名以上大病患者或受傷人員的,按實際人員人數計算。

  (二)因讀書難原因申請救助的,原則上僅對家庭中幼兒教育階段兒童、在讀高中(含中專)、全日制大學的學生個人進行救助,家庭中同時存在1名以上上述在讀學生的,按實際人員人數。

  (三)家庭中同時存在上述1、2點困難情況的個人,按實際人數計算;同一人員存在多種困難情況的,不作重復計算。

  (四)因意外事故或特殊原因導致整個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以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五)區黨工委、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救助,據實列支。

  第十條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救助程序和緊急救助程序。

  第十二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救助程序:

  (一)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十三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救助程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幫助,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符合救助條件并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申請臨時救助的,區民政工作機構委托社區(小區)受理,并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區民政工作機構應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全部材料。

  申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小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開發區臨時困難補助(救助金)申請表》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因醫療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申請日前半個自然年度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相關資料。

  (四)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需提供鎮區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學校出具的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票據。

  (七)申請人或家庭戶主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銀行存折(卡)賬號。

  (八)區民政工作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社區(小區)受理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六條  區民政工作機構應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期間有群眾提出異議的,由各社區(小區)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參加。參加評議總人數不得少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區民政工作機構應重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區民政工作機構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臨時救助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通過金融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到救助申請人賬戶;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區民政工作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的人員或家庭應于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

  第二十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非本區戶籍常住人口申請救助需提供申請材料可參照第十四條有關內容執行。還需補充提供居住證復印件、參保證明或工作證明、經濟收入證明、存款情況、房產情況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屬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區民政工作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可直接受理臨時救助申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區級財政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可采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于臨時救助支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工作機構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預算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應在區網站上公示當年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社區(小區)、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情況,公示期為長期。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工作機構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區黨工委、管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撤銷救助決定,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納入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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