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一圖讀懂《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信貸扶持專項資金方案》
各有關單位:
《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信貸扶持專項資金方案》(附件:操作指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聯系,電話:89893855。
(火炬區管委會代章)
2020年2月24日
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信貸
扶持專項資金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為支持企業共渡難關,進一步加強疫情之后穩企安商工作,強化對區內企業的金融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企業平穩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關于加強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支持疫情防控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粵金監函〔2020〕34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標。一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充分運用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我區與銀行深入開展政銀企合作,促進區內銀行按照風險補償金總額的10-20倍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進一步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二是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資金保障
(一)設立企業抗疫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下稱:風險補償金),首期1億元,其中專業資本特色載體專項資金安排3000萬元,火炬區財政出資7000萬元。視業務運作情況或上級要求,風險補償金可增加規模。
(二)每年從區財政資金中安排最高不超過1億元專項資金用于對從本方案中獲得貸款的企業進行貼息。
(三)每年可從企業抗疫信貸貼息專項資金中列支不高于專項資金總額2%的費用用于本方案附件操作指引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主要用于操作指引下委托第三方機構的相關費用。
三、扶持對象與方式
(一)扶持對象
納入我區抗疫情名錄庫的企業,主要為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目錄的以下三類企業:
第一類企業:
1. 在我區注冊時間2年(含)以上的企業;
2. 產值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企業和營業收入5000萬元(含)以上的服務業企業(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境內外已直接上市或間接上市的企業主體);
3. 企業的成長性須滿足相關條件。
第二類企業:獲得市科技信貸、助保貸貼息的企業。
第三類企業:獲得納入合作范圍的信貸業務的企業。
(二)扶持方式
1. 增信貸款
根據企業規模的不同,風險補償金擔保的單個企業貸款最高金額從1000萬元到3000萬元不等,貸款期限最長1年,企業辦理信貸業務后規模比增高于規定增速的可續貸,續貸最多2次。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如下:
2.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企業還清貸款并結清銀行利息后可申請貼息。根據企業成長情況,貼息需符合以下條件:
若受政策調整、經濟環境、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企業入庫和貼息的標準,由區經科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報區管委會審定后實施。
(2)獲科技信貸、助保貸貼息的企業可在區原有貼息基礎上再上浮20%貼息支持,且市、區兩級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
(3)引導銀行機構對區內企業信貸給予優惠利率,放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上浮10%的信貸業務可納入合作范圍,2020年上半年獲得此類信貸業務貸款的企業可給予最高50%貼息(以實際支付利息為限,貼息期限不超過12個月)。每家企業只可選擇一筆貸款申請貼息,單個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上述(1)和(3)兩項,企業只可選擇一項申請貼息,且單個企業依據本方案享受的貼息當年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四、風險補償金管理
(一)風險補償金存放。受托管理機構設立風險補償金母、子兩個賬戶,母賬戶存放全額風險補償金,子賬戶存放作為實際開展信貸業務從母賬戶劃撥的風險補償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入、補充和處置風險補償金前,應向區經科局申報備案。
(二)風險補償金調撥。受托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設立風險補償金子賬戶,第一年每季度根據上季度信貸業務實際發生金額的10%核算是否需要補充風險補償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余額等于或多于上季度末信貸余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相反,則按差額補充資金。各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總額以風險補償金出資總規模為限,如已達到風險補償金總規模,且暫時無法釋放出風險補償金覆蓋新增信貸所需的風險補償金,則合作銀行按普通貸款審批發放,待有額度后再開展風險補償金信貸業務。
(三)貸款風險處置及風險補償金補償程序
1. 當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合作銀行追償。貸款企業發生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取催收措施,追索回的資金不足以償還銀行債權的,應啟動訴訟追收程序。
2. 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銀行憑法院或仲裁機構立案文書及相關材料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受托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區經科局,區經科局召集合作銀行和受托管理機構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報區管委會審定。
3. 依據區管委會批復,受托管理機構按單筆貸款本金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以風險補償金向合作銀行支付風險補償金承擔金額。受托管理機構對單筆貸款承擔的風險補償責任以該筆逾期貸款本金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為限。合作銀行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時必須聲明同一筆貸款未獲得市、區兩級其他貸款的風險補償。
4. 獲得風險補償后,合作銀行仍應主張追索,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后,先按該筆貸款對應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償還風險補償金本金及合作銀行貸款本金,其次償還合作銀行貸款利息以及受托管理機構補償金額按照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剩余部分補回企業損失。
5. 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企業和擔保人均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終止或中止后,追收所得抵扣追索費用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合作銀行出具報告并附上相關追收材料報區經科局。區經科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出具會議紀要上報區管委會審定,審定通過后合作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受托管理機構根據相關材料核銷該筆貸款風險補償金損失。
五、操作指引
根據本方案制定《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信貸風險補償金操作指引》(下稱:操作指引,詳見附件),相關單位按照操作指引執行。建立健全盡職免責、容錯糾錯機制,對于按照操作指引合法合規的運作,不因最終不良貸款結果而追責。
扶持專項資金操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企業共渡難關,進一步加強疫情之后穩企安商工作,強化對區內企業的金融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企業平穩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關于加強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支持疫情防控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粵金監函〔2020〕34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設立企業抗疫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下稱:風險補償金),資金規模為1億元:專業資本特色載體專項資金安排3000萬元,區財政出資7000萬元。視業務運作情況或上級要求,風險補償金可增加規模。
每年從區財政資金中安排最高不超過1億元專項資金用于本方案中獲得貸款的企業進行貼息。
每年從企業抗疫信貸貼息專項資金中列支不高于專項資金總額2%的費用用于本操作指引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主要用于本操作指引下委托第三方機構的相關費用。
第三條合作銀行為區內登記注冊的銀行。
第四條本操作指引所稱企業抗疫信貸風險補償金業務(下稱:抗疫貸業務)是指合作銀行向納入《中山火炬區抗疫情企業名錄庫》的企業(下稱:《名錄庫》)發放的以風險補償金作為增信手段的貸款業務,并以風險補償金對銀行所產生的損失進行一定風險補償。
第二章扶持對象與方式
第五條扶持對象是納入我區《名錄庫》內的企業。入庫條件如下:
(一)在我區注冊時間2年(含)以上的企業。
(二)產值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企業和營業收入5000萬元(含)以上的服務業企業(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境內外已直接上市或間接上市的企業主體)。
(三)依據企業規模的不同,增速達到5%-20%,符合第八條的規定。
(四)具有明確的融資需求和資金使用計劃。
(五)獲得市科技信貸、助保貸貼息的企業(貼息)。
(六)疫情期間獲得納入合作范圍的信貸業務的企業(貼息)。
(七)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目錄。
第六條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金融綜合服務中心(下稱:區科技金融中心)發布申報通知組織區內企業入庫,對企業提交的入庫申請材料集中進行初步審核,報請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下稱:區經科局)審定。
第七條企業每年只能選擇1家合作銀行辦理1筆抗疫貸業務。抗疫貸業務的貸款期限最長1年,企業辦理抗疫貸業務后規模比增高于規定增速的可續貸,續貸不超過2次。
抗疫貸業務應單獨簽訂合同,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確定,合作銀行應盡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
第八條企業入庫、貸款、續貸和貼息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入庫、續貸和貸款額度根據企業規模劃分為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以下(僅限工業企業)、5000萬元(含)至1億元、1億元(含)至5億元、5億元(含)以上等四個類型;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的規模增速分別不低于20%、15%、10%、5%;企業申請續貸前一年的規模增速分別不低于20%、15%、10%、5%;單個企業貸款規模分別不高于10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
(二)貼息標準如下:
1. 規模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辦理抗疫貸業務后規模比增超過12%(含)未超過25%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比增超過25%(含)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 規模5000萬元(含)至1億元企業辦理抗疫貸業務后規模比增超過10%(含)未超過20%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比增超過20%(含)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45萬元。
3. 規模1億元(含)至5億元企業辦理抗疫貸業務后規模比增超過7%(含)未超過15%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35萬元;比增超過15%(含)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60萬元。
4. 規模5億元(含)以上企業辦理抗疫貸業務后規模比增超過4%(含)未超過6%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55萬元;比增超過6%(含)的,按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90萬元。
具體如下表所示:
若受政策調整、區內外經濟環境、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上述標準的,由區經科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報區管委會審定后實施。
5. 獲科技信貸、助保貸貼息的企業可在區原有貼息基礎上獲再上浮20%貼息支持,且市、區兩級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
6. 引導銀行機構對區內企業信貸給予優惠利率,放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上浮10%的信貸業務可納入合作范圍,2020年上半年獲得此類信貸業務貸款的企業可給予最高50%貼息(以實際支付利息為限,貼息期限不超過12個月)。每家企業只可選擇一筆貸款申請貼息,單個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7. 上述第1項至第4項和第6項,企業只可選擇一項申請貼息,且單個企業依據本方案享受的貼息當年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風險補償金的管理
第九條區經科局負責如下工作:
(一)負責入庫企業申請的審核,建立《名錄庫》;
(二)管理監督風險補償金的使用、調撥、核算以及補償等;
(三)對抗疫貸業務的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檢查、審計或開展績效評價;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區經科局委托區科技金融中心負責如下工作:
(一)受理合作銀行申報的合作方案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核,報請區經科局審定;
(二)對區內企業提交的入庫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報請區經科局審定;
(三)在區科技金融綜合服務平臺(下稱:區服務平臺)發布和更新內容,包括合作銀行的金融產品、《名錄庫》內企業的融資需求等;
(四)協助區經科局跟蹤、統計抗疫貸業務開展情況,協助對抗疫貸業務進行績效評價;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區經科局委托受托管理機構對風險補償金進行管理,負責如下工作:
(一)開立風險補償金母、子賬戶,并負責賬戶管理及資金核算管理;
(二)根據本操作指引,負責各合作銀行風險補償金的核定、調撥、跟蹤、補償、債務追索以及核銷風險補償金損失等具體事項;
(三)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合作銀行負責如下工作:
(一)作為風險補償金子賬戶的開立銀行;
(二)提供不低于風險補償金10倍數額的實際貸款金額,第一年為10倍,第二年開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達成一致意見后,逐步調整為20倍;
(三)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審查、發放和管理《名錄庫》企業抗疫貸業務貸款;
(四)負責《名錄庫》企業不良貸款的追收,落實訴訟,經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立案后,辦理風險補償金補償手續;
(五)根據本操作指引,按相關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風險補償金子賬戶;
(六)對抗疫貸業務資金使用進行追蹤和監控;
(七)定期向區科技金融中心報送抗疫貸業務數據,確保報送的數據準確、真實、及時;
(八)配合對抗疫貸業務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受托管理機構設立風險補償金母、子兩個賬戶,母賬戶存放出資的全額風險補償金;子賬戶存放作為實際開展抗疫貸業務從母賬戶劃撥的風險補償金。
受托管理機構存入、補充和處置風險補償金前,應向區經科局申報備案。
風險補償金所產生的利息凈收入可作為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風險補償金項目的業務補貼,經區經科局同意后由受托管理機構結算提取。
第十四條風險補償金子賬戶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設立風險補償金子賬戶,每季度根據上季度抗疫貸業務實際發生金額,第一年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需要補充風險補償金,并相應從風險補償金母賬戶調撥至子賬戶。如存放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余額少于上季度末信貸余額的10%,則按差額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余額等于或多于上季度末信貸余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第二年開始若有倍數調整按調整后倍數進行相應核算。
(二)合作銀行應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初的7個工作日內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補充風險補償金。受托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區經科局申報備案同意后撥付合作銀行。各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總額以風險補償金出資總規模為限。
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項目不屬于風險補償范圍。
(三)受托管理機構每半年根據各合作銀行實際發放的抗疫貸業務情況調整每家銀行風險補償金。對信貸余額達不到本行存放風險補償金10倍的合作銀行(第二年開始若有倍數調整則按調整后倍數進行相應核算),由受托管理機構報請區經科局審定后,按規定將超出的風險補償金收回母賬戶或轉至風險補償金不足的合作銀行。
(四)如撥付至各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總額已達到風險補償金出資總規模,且暫時無法釋放出風險補償金覆蓋新增信貸所需的風險補償金,則合作銀行暫停開展抗疫貸業務,按普通貸款審批發放,待有額度后再開展抗疫貸業務。
第十五條風險補償金風險分攤比例如下:
第十六條風險補償金的補償金額以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金分攤金額為準,以風險補償金出資總規模為限。合作銀行發放貸款額度超過備案額度,超出部分由該銀行自行承擔風險;合作銀行放款后無故逾期未報備的,銀行對企業發放的貸款不得享受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受托管理機構每季度結束后第1個月內將抗疫貸業務清單、風險補償金撥付以及風險補償情況報區科技金融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風險補償金終止運作時區經科局按照相關程序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資金進行清算,風險補償金有盈余的,在設立期限屆滿后1年內將余額歸還區財政資金賬戶。
第四章抗疫貸業務
第十九條區內企業成為《名錄庫》內企業后,可在區服務平臺發布融資需求或選擇合作銀行的金融產品,申請抗疫貸。
第二十條企業申請納入《名錄庫》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開發區抗疫情企業入庫申請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納稅申報表;
(五)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一條《名錄庫》企業申請抗疫貸程序如下:
(一)企業每年只能選擇1家合作銀行辦理1筆抗疫貸業務。
(二)合作銀行根據各行內部操作規程對《名錄庫》內企業和擬貸款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核,經審核通過后,由合作銀行向區科技金融中心提交《抗疫貸業務貸款項目備案申請函》(附件2)。
(三)區科技金融中心根據《名錄庫》審核以下事項,并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
1. 企業是否為《名錄庫》內企業,如非庫內企業,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2. 企業貸款項目是否在當年已申請過一次,如已申請一次,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3. 若是續貸項目,續貸增速是否達到第八條規定的標準,若未達到標準,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4. 企業貸款金額是否超過第八條和第十五條等規定的標準,如超過則審核以最高貸款額度為限。
若企業的貸款項目申請滿足本操作指引規定的,區科技金融中心出具《抗疫貸業務貸款項目備案確認函》(附件3);對未取得確認函的貸款項目,銀行不享受風險補償,企業不享受貼息。
(四)合作銀行應在備案成功后3個月內完成貸款合同簽訂及落實相關放款手續,并在完成放款后1個月內提交貸款合同、借據、貸款入賬回單、企業反饋表(附件4)和填寫《中山火炬開發區抗疫貸實際貸款項目表》(附件5)向區科技金融中心報備,以上任何環節無故不得逾期;特殊原因無法上報的需提前說明,不提前說明的視為無故逾期,則該筆貸款不享受風險分攤和貼息。
(五)為緩解企業融資慢問題,企業申請本操作指引下的抗疫貸業務采用形式審核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式審核完成后,區經科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信貸材料進行審核。若銀行提供的資料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況,該筆貸款不享受風險補償;若企業提供的資料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況,該筆貸款不享受貼息,且該企業將被移出《名錄庫》,不再享受本操作指引的扶持。
第二十二條合作銀行在每月初的7個工作日內將已發放抗疫貸業務清單報區科技金融中心;每年年末向區科技金融中心提交抗疫貸業務報告,并對潛在風險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抗疫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合作銀行應確保報送的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如發現銀行出現錯誤數據的,合作銀行應書面向區科技金融中心說明原因;如出現3次以上報送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的,區科技金融中心有權通知受托管理機構收回存放在該合作銀行的全部抗疫貸業務風險補償金。
合作銀行連續6個月未開展抗疫貸業務的,經區科技金融中心報請區經科局審定后,有權終止與該合作銀行的抗疫貸業務項目合作關系。
第五章 貼息
第二十三條貼息總額度以當年專項資金列支經費的額度為限。
第二十四條申請貼息的條件:
(一)《名錄庫》內的企業;
(二)企業在本操作指引下的抗疫貸貸款及其利息在申請貼息時已結清且符合增速條件;
(三)納入合作范圍的信貸業務貸款(必須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實際放款)在申請貼息時不需結清貸款本金。
第二十五條企業申請貼息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經放款銀行蓋章確認的《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貸貼息申請表》(附件6);
(二)區科技金融中心出具的《抗疫貸業務貸款項目備案確認函》復印件(附件3);
(三)與銀行簽訂的授信協議或借款協議或貸款合同復印件;
(四)銀行發放貸款憑證(借據)和付息憑證(銀行利息單、發票或付息流水)復印件;
(五)還款證明材料(還款回單等)復印件(合作范圍信貸業務貸款貼息除外);
(六)還款計劃表(列明已結清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和銀行貸款結清確認函(合作范圍信貸業務貸款貼息除外);
(七)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納稅申報表(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八)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六條抗疫貸業務貼息集中受理和審核,由區科技金融中心負責組織申報,區經科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區管委會審定。
如發現企業申請貼息材料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企業應無條件退還已獲得貼息及相關利息。
第六章貸款風險處置及補償程序
第二十七條貸款風險處置
(一)當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合作銀行追償。貸款企業發生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取催收措施,追索回的資金不足以償還銀行債權的,應啟動訴訟追收程序。
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銀行憑法院或仲裁機構立案文書及相關材料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受托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區經科局,區經科局召集合作銀行和受托管理機構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報區管委會審定。
依據區管委會批復,受托管理機構按單筆貸款本金及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以風險補償金向合作銀行支付風險補償金承擔金額。受托管理機構對單筆貸款承擔的風險補償責任以該筆逾期貸款本金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為限。
合作銀行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時必須聲明同一筆貸款未獲得市、區兩級其他貸款風險補償。
(二)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的補償金是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并不屬于代企業履行還款義務,不影響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金額及擔保物權金額。受托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應在《合作協議》中明確。
合作銀行應與企業在抗疫貸《借款合同》中明確“本筆業務為抗疫貸業務,根據《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信貸風險補償金操作指引》規定,若本筆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中山火炬區企業抗疫信貸風險補償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對我行進行的風險補償,不能視為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不因此減少借款人債務;借款人仍有義務向貸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就全部欠款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貸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與提供風險補償金方協商退款事宜,與借款人無關”。
(三)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合作銀行向《名錄庫》內企業發放的抗疫貸貸款。不符合本操作指引規定的貸款不得享受風險補償。
(四)獲得風險補償后,合作銀行仍按企業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扣減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的風險補償款)進行主張,執行債務追收程序和處置抵押物。
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后,先按該筆貸款對應風險補償金分攤比例償還風險補償金本金及合作銀行貸款本金,其次償還合作銀行貸款利息以及受托管理機構風險補償金按照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剩余部分補回企業損失。
第二十八條合作銀行須按季度向區科技金融中心報送不良貸款項目跟蹤情況表。
當一家合作銀行抗疫貸業務的逾期貸款余額超過該銀行信貸余額的3%時,區科技金融中心有權暫停該銀行抗疫貸業務;逾期貸款率降至3%(含)以下后,可恢復抗疫貸業務。
第二十九條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并對企業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后,企業和擔保人均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終止或中止后,追收所得抵扣追索費用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對產生凈損失的不良貸款,合作銀行出具報告并附上相關追償材料報區經科局。區經科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出具會議紀要上報區管委會審定,審定通過后合作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受托管理機構根據相關材料核銷該筆抗疫貸風險補償金損失。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風險補償金專款專用,單獨列賬。受托管理機構應設立專門的會計賬目,對風險補償金的撥付和收支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受托管理機構指定專人管理風險補償金母、子賬戶和會計賬務。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按照申報通知申請入庫、貸款和貼息。若企業未按通知要求申報,取消其申報資格,不得享受貼息。
第三十二條企業如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行為,除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將該企業移出《名錄庫》外,還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加強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與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操作指引在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商討重大事項、協商解決方案,并根據實際情況,以會議紀要形式對本操作指引進行補充和完善。聯席會議由區經科局組織召開并出具相關會議紀要,上報區管委會審定后,按會議紀要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操作指引由區經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操作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操作指引的終止時間不影響依照本操作指引備案成功并在有效期內完成放款手續的貸款所享受的風險補償和貼息。
附件:1. 中山火炬開發區抗疫情企業入庫申請表
2. 抗疫貸業務貸款項目備案申請函
3. 抗疫貸業務貸款項目備案確認函
4. 企業反饋表
5. 中山火炬開發區抗疫貸實際貸款項目表
6. 中山火炬開發區企業抗疫貸貼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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