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中山火炬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
工程變更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火炬開發區建設工程投資管理,使工程變更審批操作有序、規范、合理,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火炬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政府投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區屬公司負責建設的采購和招投標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山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中山火炬開發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稱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工程變更進行把關和監督。
第二章 工程變更提出及審查
第四條 工程變更的原則:
(一)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節省工程造價,保護環境,節約土地,有利于功能使用安全;
(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變更,將不予審批,未經審批的工程變更不得實施;
(三)工程變更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
(四)工程變更應遵循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不得影響工程質量或縮短工程使用壽命;
(五)不得將工程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經過審批的工程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六)工程變更應符合合同約定,真實準確,資料齊全,手續齊備。
(七)變更的提出者可以是參與建設項目的任何一方,分承包人和發包人兩類,除承包人外的參與方(包括業主、使用、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提出變更視為發包人提出。
第五條 工程變更依據包括有關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質量標準等。
第六條 工程變更內容包括:
(一)增加或減少施工圖設計中任何工程的數量;
(二)取消施工圖設計中的任何單項工程;
(三)改變施工圖中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性質、質量或其他特征;
(四)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五)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六)改變合同工程的施工時間和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七)其它引起合同價款或工期重大變化的情況。
對合同工程工期、質量標準等實質性變更的,應在作出變更前,與承包人簽訂工程洽商,作為原合同的補充文件。
下列情形變更時導致承包人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的不予補償,導致發包人損失的應予賠償:
(一)由于承包人的技術力量、施工設備的限制而要求變更的項目;
(二)由于承包人的錯誤施工導致場地條件變化而要求變更的項目;
(三)由于承包人投標時不平衡報價或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要求變更的項目。
第七條 變更提出、審查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需要變更的情況時,承包人(或發包人)應填寫《工程變更申請表》交監理單位初審;
(二)監理單位接到《工程變更申請表》后,須在2天內完成初審,并及時組織業主單位項目負責人、承包人、設計單位等有關人員召開會議,如果需專家論證的須及時進行,形成工程變更會議紀要;
(三)(必需出變更設計圖時)設計單位根據會議紀要情況進行變更設計,并將設計修改通知單及圖紙(需附有關工程量變化情況)交業主單位審核;
(四)承包人根據已審核的設計修改通知單及圖紙、變更會議紀要等資料編制工程變更預算(包括增加及減小部分),交監理單位及業主單位審核;
(五)監理單位根據《工程變更申請表》、設計修改通知單及圖紙、工程變更預算,填寫《工程變更審批流程表》,設計、監理單位在《工程變更審批流程表》批注審核意見;
第八條 工程變更審批權限:
工程變更往往導致造價和工期的變化,為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縮短程序和責任權利適當下放。
(一)工程單次變更增加投資小于中標價10%且在15萬元以下的,多次變更增加投資累計小于中標價10%且在30萬元以下的,由業主單位報歸口管理單位(僅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工程單次變更增加投資小于中標價10%且在15萬元(含本數)以上50萬元以下的,多次變更增加投資累計小于中標價10%且在30萬元(含本數)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業主單位報歸口管理單位(僅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三)工程單次變更增加投資大于等于中標價10%或在50萬元(含本數)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其中增加投資1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還需對變更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同一工程多次變更,增加投資累計大于等于中標價10%或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由業主單位報歸口管理單位(僅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區分管領導、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四)工程變更單項或累計增加投資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須經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核報請區黨工委管委會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
(五)在經批準同意實施工程變更增加投資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后;該工程繼續發生變更的,累計增加投資每超過100萬元(含本數),即須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核報請區黨工委管委會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變更實施及現場核量
第九條 經批準后的《工程變更申報表》由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各執一份、承包人執兩份。
第十條 監理單位向承包人發出工程變更令,承包人實施工程變更。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如有增加投資的,全部或分項、分段施工完成后15天內、隱蔽工程覆蓋前,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單位提出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簽證要求的,業主單位有權不予簽證。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如有減少投資的,監理單位應督促承包單位在工程變更完成后15天內辦理簽證,超過時限將記錄其不良誠信并上報。
第十三條 承包人提出簽證要求時應提交施工記錄、測量資料、工程量計算圖式、計算過程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業主單位,在《工程變更簽證單》批注審核意見,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五條 工程變更通過簽證確認的工程量,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未通過簽證確認的變更工程量,不予結算。
第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材料回填前,應由監理單位、業主單位共同測量(5萬元以上的土石方回填須委托有資質測量單位進行第三方測量)、核實工程量,否則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 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構件等運費單列的工程量,應在確認數量的同時確認運距。
第十八條 以下情況不予簽證:
(一)缺乏合同依據、無變更手續的工程量;
(二)超過批準變更范圍的工程量;
(三)已覆蓋、未經核實的隱蔽工程量;
(四)質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五)逾期不提出簽證要求的增加工程量。
第四章 管理辦法執行時間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住建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中開管辦﹝2017﹞110號)同時終止。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將本辦法附在招標文件中,并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工程變更申請表
工程名稱: 編號:
致: (監理單位全稱) 由于 原因,現提出 工程變更(內容見附件),請予以審批。 附件: 1、提出變更原因(必要時附圖)、依據; 2、工程量變更明細表、計算書; 3、工程變更價款報價單。 4、其他資料 承包單位(章) 承包人代表(項目經理) 日 期 |
復核意見:
專業監理工程師: 日 期: |
審核意見:
監理單位(章) 總監理工程師: 日 期: |
說明:本表一式四份,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需要變更的情況時,承包單位應向監理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附件。
工程變更審批流程表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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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
| 中標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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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時間 |
| 已變更次數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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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因 及工程量 |
項目經理簽名: 承包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設計單位意見 | 意見: 設計負責人簽名: 設計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監理單位意見 | 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簽名: 監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業主單位意見 | 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意見: 變更審核小組簽名: 年 月 日 | |||
意見: 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歸口管理單位意見 (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 | 意見: 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區領導 | 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說明:本表適用于工程項目變更,按照各單位審核權限進行報批,由監理單位填寫并由相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項目變更預算資料、有關會議紀要、補充協議、簽證等作為工程結算審核依據。
備注:1、表格審批后承包人兩份、監理單位、業主單位各存一份。2、變更費用估算只作參考,結算以審計審核為準。3、本表需附《工程變更申請表》及相關附件。4、審批后連同項目變更預算資料、有關會議紀要、補充協議等作為工程結算審核依據。
工程洽商記錄
編號:
工程名稱 |
| 承包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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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時間 |
|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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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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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
參 加 單 位 及 人 員 | 業主單位 | 設計單位 | 承包單位 | 監理單位 | 其他部門 | |||
項目負責人:
中心負責人:
年 月日 |
專業工程師:
設計負責人:
年 月 日 |
技術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 年 月 日 |
簽字:
年 月 日 | ||||
備注:本洽商記錄只作工程變更報批的依據,單獨不能作為準予施工、結算的依據,待變更審批后方可施工。
工程變更明細表
工程名稱: 編號:
<!--[if !supportMisalignedColumns]--><!--[endif]-->
變更項目名稱 |
| 承包單位 (蓋章) |
| |||||
變更原因及內容:見( )年第( )號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或工程洽商記錄 | ||||||||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造價估算(元) | 備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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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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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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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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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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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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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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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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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蓋章) | 監理審核意見:
監理工程師: 年 月 日 總監理工程師: 年 月 日 (蓋章) | |||||||
設計(咨詢)單位審核意見:
設計(造價)負責人: 年 月 日 (蓋章) | 業主項目負責人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蓋章) | |||||||
備注:本表由承包單位填寫并由相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項目有關材料等作為工程結算審核依據,最終實際工程量以結算為準。若需補充工程量計量輔助材料請在表內注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