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何幸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行政處罰案,經本機關立案調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中山港綜執罰字〔2024〕177號,責令當事人何幸澄在2024年8月24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新區博愛七路90號華鴻璟悅軒18棟擅自加建的地下車庫(面積為1148.83平方米)并恢復原狀,當事人何幸澄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為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何幸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新區博愛七路90號華鴻璟悅軒18棟擅自加建的地下車庫(面積為1148.83平方米)并恢復原狀。如當事人何幸澄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對于強制拆除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否則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