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照坤(澳門身份證號碼:738××××(2)),甘惠平(澳門身份證號碼:741××××(7)):
你們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未經自然資源部門許可,擅自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聯富社區居民委員會園山正街40號地塊原有住宅旁邊加建住房,面積合計1411.74平方米。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2023年6月8日對你們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城執罰字[2023]第1-0006號,已于2023年7月26日送達你們,要求你們于自收到本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聯富社區居民委員會園山正街40號地塊原有住宅旁邊加建的住房,而你們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本機關已于2024年1月30日向曾照坤送達《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催告書》,于2024年3月21日公告送達甘惠平《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催告書》,要求你們收到本局強制拆除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決定書確定的義務,你們仍未履行。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2025年1月8日對你們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聯富社區居民委員會園山正街40號地塊原有住宅旁邊加建的違法建(構)筑物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具體委托廣東中奕建設有限公司實施,經廣州誠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強制拆除費用預算約120205.08元,具體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的規定,該強制拆除費用由你們承擔。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如你們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辦事處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