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山市公益性項目用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府〔2019〕107號文,以下簡稱“107號文”)中有關補償標準的內容及《關于<中山市公益性項目用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補償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中山自然資征管〔2022〕431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民眾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民眾街道產業園區及基礎設施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下稱:本方案)。本方案征收補償方式統一采取貨幣補償,分為四部分:集體土地上住宅性質房屋、國有土地上住宅性質房屋(房地產開發除外)、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性質房屋、其他事項。
第一部分:集體土地上住宅性質房屋
一、補償對象
(一)凡被納入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補償對象(簡稱“被征收人”)。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合法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出具的權屬證明材料為補償對象的認定依據。若同一處房地產同時核發一本以上的共有權屬證書的仍作一戶計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按規定處理。對因歷史原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且未認定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根據有關權屬的歷史資料(包括房地產買賣協議、收付款證明、村民會議表決、公證文書、職能部門原始審批資料等),對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積和相關權利人進行認定并予以公示。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可實施補償。
二、補償標準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性質)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性質)、地上房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裝飾裝修等根據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實施補償。
2.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且未認定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經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審核認定為農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并公示無異議后,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第三方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實施補償。
(二)臨時安置居住費
臨時安置居住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20元/平方米/月計算,每戶不低于1800元/月,民眾街道平均租金標準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一次性補償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居住費。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傷殘等貧困家庭的被征收人,臨時安置居住費按本補償方案規定標準提高30%實施補償。
(三)征收住宅搬家費
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10000元/戶搬家費(含水電氣、電信等遷移)。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傷殘等貧困家庭的被征收人,搬家費按本補償方案規定標準提高30%實施補償。
三、激勵機制
(一)獎勵
在民眾街道征收部門發放通知的時間節點前完成交地且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給予如下獎勵:
1.對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或未辦理登記但經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認定為農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和房屋評估價值的20%獎勵。
2.對土地為空地狀態的,土地登記用途為個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或未辦理登記但經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認定為個人使用宅基地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按土地評估價值的20%予以獎勵。
(二)購房補助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對于選擇貨幣方式補償的被征收人,結合民眾街道實際情況,設定購房補助:
(1)對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的,按協議征收的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給予3578元/平方米購房補助。
(2)對雖未辦理登記但經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認定為個人自住的住宅類房屋,對經認定房屋面積符合對應規劃條件的部分給予3041.3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對超出規劃條件的部分不予補助。
(1)對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的,按協議征收的土地面積、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給予土地2146.80元/平方米和房屋1431.2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
(2)對雖未辦理登記但經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認定為個人自住的住宅類房屋,對經認定的土地面積和經認定且及符合對應規劃條件的房屋面積部分給予土地1824.78元/平方米和房屋1216.52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超出規劃條件的部分不予補助。
3.土地為空地狀態的,不設補助。
第二部分:國有土地上住宅性質房屋(房地產開發除外)
一、補償對象
(一)凡被納入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均屬征收補償對象,被征收人按其合法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作為補償依據。對于被征收人在同一地塊除上述已登記房屋外,對因歷史原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且未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由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對被征收房屋面積和相關權利人進行認定,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可按照本方案實施補償。
(二)房地產權人所持有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作為戶數計算單位,如同一處房地產同時核發一本以上的共有權屬證書的仍按一戶計算。
二、補償標準
(一)房屋征收補償
被征收房地產的補償金額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評估結果作為依據。
(二)征收住宅臨時安置居住費
臨時安置居住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20元/平方米/月計算,每戶不低于1800元/月,民眾街道平均租金標準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一次性補償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居住費。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傷殘等貧困家庭的被征收人,臨時安置居住費按本補償方案規定標準提高30%實施補償。
(三)征收住宅搬家費
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10000元/戶搬家費(含水電氣、電信等遷移)。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傷殘等貧困家庭的被征收人,搬家費按本補償方案規定標準提高30%實施補償。
(四)裝修裝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按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三、激勵機制
(一)獎勵
在民眾街道征收部門發放通知的時間節點前完成交地且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給予如下獎勵:
1.已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住宅、商業住宅的,按土地和房屋評估價值的20%獎勵。
(二)購房補助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對于選擇貨幣方式補償的被征收人,結合民眾街道實際情況,設定購房補助:
(1)對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的,按協議征收的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給予3578元/平方米購房補助。
(2)對雖未辦理登記但經火炬開發區(民眾街道)成立的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認定為個人自住的住宅類房屋,對經認定房屋面積符合對應規劃條件的部分給予3041.3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對超出規劃條件的部分不予補助。
(1)對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的,按協議征收的土地面積、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給予土地2146.80元/平方米和房屋1431.2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
(2)對雖未辦理登記但經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認定為個人自住的住宅類房屋,對經認定的土地面積和經認定且及符合對應規劃條件的房屋面積部分給予土地1824.78元/平方米和房屋1216.52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超出規劃條件的部分不予補助。
3.土地為空地狀態的,不設補助。
第三部分: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性質房屋
一、補償對象
(一)凡被納入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均屬征收補償對象,被征收人按其合法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作為補償依據,對于被征收人在同一地塊除上述已登記房屋外,對因歷史原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且未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由歷史土地和房屋聯審小組,對被征收房屋面積和相關權利人進行認定,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可按照本方案實施補償。
(二)房地產權人所持有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作為戶數計算單位,如同一處房地產同時核發一本以上的共有權屬證書的仍按一戶計算。
二、補償標準
(一)土地、房屋征收補償
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
(二)裝修裝飾補償按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三)因本項目征收導致的具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地上附著物涉及的資產搬遷、停產停業損失、工人遣散等補償費用,根據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其中停產、停業損失原則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地上附著物存在租賃關系的,簽訂補償協議之日租賃合同的剩余租賃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剩余期限予以補償,剩余租賃期限超出6個月的,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6個月租金損失。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室內裝修裝飾價值補償,由租賃雙方按約定或實際投入情況予以補償。
三、激勵措施
在民眾街道征收部門發放通知的時間節點前完成交地且選擇貨幣方式補償的被征收人,給予如下獎勵:
1.已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住宅、商業住宅以外的,按土地和房屋評估價值的10%獎勵。
2.用地紅線范圍外的土地不設獎勵。
第四部分: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況或107號文有關補償標準未提及的補償項目,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
二、本方案隨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等相關文件補償標準的變動而進行調整。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無證歷史土地認定的相關程序、標準按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頒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僅適用于民眾街道產業園區及基礎設施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征收雙方未能協商達成共識的,則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執行。
五、本方案由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及解釋。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