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惠平(澳門身份證號碼:741××××(7)):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聯富社區居民委員會園山正街40號地塊原有住宅(已領取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號:粵[2018]中山市不動產權第0212753號、粵[2018]中山市不動產權第0212754號)旁邊加建住房,面積合計1411.74平方米。第1處,位于原住宅第一層東北面,鋼筋混凝土結構,面積156.75平方米;第2處,位于原住宅第二層東面,鋼筋混凝土結構,面積326.51平方米;第3處,位于原住宅第三層東面,鋼筋混凝土結構,面積295.2平方米;第4處,位于原住宅第四層東南面(原合法梯間除外),鋼筋混凝土結構,面積415.83平方米;第5處,位于現住宅天面,鋼筋混凝土結構,面積120.23平方米;第6處,位于現住宅天面,鋅鐵棚,面積97.22平方米。自然資源部門的界定意見為加建部分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六)項“在已完成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責令限期拆除(詳見測繪圖紙:F15ZZE20220360房產平面圖標注的陰影部分),須按原規劃報建圖紙恢復原貌。認定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調查筆錄》、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業務編號:274022022100002)、房產平面圖和房屋坐落位置圖(圖紙編號:F15ZZE20220360)、現場照片和相關書證為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聯富社區居民委員會園山正街40號地塊原有住宅旁邊加建的住房(總面積合計1411.74平方米)。
因當事人尚未自動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拆除違法建(構)筑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現限當事人應自收到本局強制拆除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構)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將依法強制拆除。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強制拆除催告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局領取《強制拆除催告書》。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當事人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局火炬開發區執法分局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聯 系 人:賴書毅
聯系電話:0760-89893908
單位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康樂大道會展中心側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