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富枝,身份證號:4420001974XXXXXXXX: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購買了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凱茵新城A06區凱逸路21號的二手房產(粵(2021)中山市不動產權第0373333號),并使用該房產上未經自然資源部門許可加建的5處玻璃結構建筑,面積共57.68平方米。其中,第一處:一層1,面積7.97平方米;第二處:二層1,面積10.89平方米;第三處:一層2,面積1.99平方米;第四處:一層3,面積7.60平方米;第五處:在花園建設玻璃棚,面積29.23平方米(測繪圖紙:F15ZZE2023024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房產平面圖和房屋坐落位置圖(圖紙編號:F15ZZE20230244)、自然資源部門的《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業務編號:274022023080001)、現場照片和相關書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作出自收到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位于火炬開發區凱茵新城A06區凱逸路21號違法加建的5處玻璃結構建筑,面積共57.68平方米的行政處罰,并按原規劃報建圖紙恢復原貌(測繪圖紙:F15ZZE20230244)。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處罰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局(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康樂大道國際會展中心側,聯系人:賴書毅、梁艷芳,電話:89893908)進行陳述、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所制作的《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城執告字〔2023〕1-0046號)予以撤銷。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