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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章程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3-09-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康樂大道314419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辦公室(統一戰線工作辦公室)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貫徹上級工作部署,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和制度創新工作,圍繞黨工委、管委會中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黨工委、管委會決策提供參考。宣傳和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檔案和地方志事業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轄區檔案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政策研究方面:1貫徹上級工作部署,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和制度創新工作。2協助做好與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溝通聯絡工作,參與高新區政策研究,為高新區創新發展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3圍繞黨工委、管委會的中心工作,參與對轄區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黨工委、管委會決策提供參考。4對全區經濟形勢、經濟運行以及社會發展狀況等進行評估、分析、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協助擬定黨工委、管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參與起草或修改黨工委、管委會有關重要文件、文稿。5參與制定黨工委、管委會調研工作計劃,統籌安排調研任務,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課題調研工作。6負責黨工委、管委會日常信息工作,編輯出版有關簡報和刊物。

  (二)檔案方面:1宣傳和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檔案和地方志事業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2研究擬定本館進館檔案的接收標準和規范,負責進館檔案整理質量檢查工作。3負責接收和保管轄區內各類檔案資料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各載體、各門類的檔案資料。4負責館藏資料的整理、保管、鑒定,參與編輯出版檔案史料。負責志書、年鑒及地方史的開發利用和信息化工作,保障檔案實體與信息資源安全。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黨支部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政治領導核心,負責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

  (二)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經黨支部委員會研究對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黨員大會研究決定;

  (三)黨政主要領導充分溝通協調,黨支部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一)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支部的主導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把握好用人條件、提出推薦人選、做好組織考察、加強管理監督、培養后備人才;

  (二)在公開招聘(人才引進)、職稱評聘、重要業務活動、學術交流中把好政治關;

  (三)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密切聯系群眾,做好思想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

  (四)要積極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事項順利實施;

  (五)領導和支持單位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積極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嚴格按規定完善黨支部設置,單位黨支部關系隸屬中共中山火炬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二)結合本單位實際和職責任務需要開展黨內政治生活;

  (三)將本單位黨建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保障黨支部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加強對本單位黨建工作的領導;

  (二)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四)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五)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六)監督本單位運行;

  (七)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義務

  (一)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的義務

  第四章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機制。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研究提出擬由黨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支部委員會決議的有關措施;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由舉辦單位任命。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由舉辦單位任命,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根據有關編制規定設置崗位6個,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

  第五章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參與服務內容相關的事項調查、研究、聽證;

  (三)監督本單位對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對單位服務有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提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二)不影響其他服務對象公平享有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運行;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運行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辦法

  (一)落實黨支部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執行監督機制;

  (二)規范單位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圍繞單位主要任務落實崗位責任制分工;

  (四)實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日常業務由負責業務人員報單位領導研究決定;

  (二)重要事項由負責業務人員報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三)特別重要事項由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舉辦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

  第七章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遵守財務規定,合理編制和執行本單位預算,完整準確編制本單位決算,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一)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

  (二)本單位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720日經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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