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康樂大道31號4樓419室。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辦公室(統一戰線工作辦公室)。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貫徹上級工作部署,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和制度創新工作,圍繞黨工委、管委會中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黨工委、管委會決策提供參考。宣傳和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檔案和地方志事業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轄區檔案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政策研究方面:1.貫徹上級工作部署,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和制度創新工作。2.協助做好與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溝通聯絡工作,參與高新區政策研究,為高新區創新發展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3.圍繞黨工委、管委會的中心工作,參與對轄區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黨工委、管委會決策提供參考。4.對全區經濟形勢、經濟運行以及社會發展狀況等進行評估、分析、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協助擬定黨工委、管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參與起草或修改黨工委、管委會有關重要文件、文稿。5.參與制定黨工委、管委會調研工作計劃,統籌安排調研任務,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課題調研工作。6.負責黨工委、管委會日常信息工作,編輯出版有關簡報和刊物。
(二)檔案方面:1.宣傳和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檔案和地方志事業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2.研究擬定本館進館檔案的接收標準和規范,負責進館檔案整理質量檢查工作。3.負責接收和保管轄區內各類檔案資料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各載體、各門類的檔案資料。4.負責館藏資料的整理、保管、鑒定,參與編輯出版檔案史料。負責志書、年鑒及地方史的開發利用和信息化工作,保障檔案實體與信息資源安全。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黨支部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政治領導核心,負責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
(二)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經黨支部委員會研究對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黨員大會研究決定;
(三)黨政主要領導充分溝通協調,黨支部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一)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支部的主導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把握好用人條件、提出推薦人選、做好組織考察、加強管理監督、培養后備人才;
(二)在公開招聘(人才引進)、職稱評聘、重要業務活動、學術交流中把好政治關;
(三)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密切聯系群眾,做好思想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
(四)要積極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事項順利實施;
(五)領導和支持單位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積極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嚴格按規定完善黨支部設置,單位黨支部關系隸屬中共中山火炬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二)結合本單位實際和職責任務需要開展黨內政治生活;
(三)將本單位黨建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保障黨支部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加強對本單位黨建工作的領導;
(二)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四)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五)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六)監督本單位運行;
(七)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的義務。
第四章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機制。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研究提出擬由黨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支部委員會決議的有關措施;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由舉辦單位任命。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由舉辦單位任命,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根據有關編制規定設置崗位6個,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參與服務內容相關的事項調查、研究、聽證;
(三)監督本單位對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對單位服務有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提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二)不影響其他服務對象公平享有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運行;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運行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一)落實黨支部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執行監督機制;
(二)規范單位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圍繞單位主要任務落實崗位責任制分工;
(四)實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日常業務由負責業務人員報單位領導研究決定;
(二)重要事項由負責業務人員報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三)特別重要事項由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舉辦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
第七章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遵守財務規定,合理編制和執行本單位預算,完整準確編制本單位決算,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一)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
(二)本單位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年7月20日經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度創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檔案館)。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