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中山市佳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大道155號
法定代表人:馬藝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6633816411
經查,當事人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07年年初至2007年7月,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大道155號地塊(不動產權證號:國[2007]150652號),建設17處混合結構、鋅鐵棚結構建筑物,總建筑面積合計1944.2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序號1為3層混合結構,面積735.49平方米;序號2為1層混合結構,面積78.25平方米;序號3為1層混合結構,面積128.91平方米;序號4為1層鋅鐵棚,面積256.59平方米;序號5為1層鋅鐵棚,面積303.08平方米;序號6為1層鋅鐵棚,面積69.36平方米;序號7為1層鋅鐵棚,面積42.59平方米;序號8為1層鋅鐵棚,面積43.26平方米;序號9為1層鋅鐵棚,面積49.86平方米;序號10為1層鋅鐵棚,面積23.96平方米;序號11為1層鋅鐵棚,面積11.73平方米;序號12為1層鋅鐵棚,面積6.97平方米;序號13為1層鋅鐵棚,面積43.38平方米;序號14為1層鋅鐵棚,面積50.01平方米;序號15為1層鋅鐵棚,面積68.18平方米;序號16為1層鋅鐵棚,面積16.69平方米;序號17為1層鋅鐵棚,面積15.94平方米。經自然資源部門界定,上述17處違法建筑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局已作出中城執罰字[2022]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限當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大道155號違法建設的17處混合結構、鋅鐵棚建筑物(總面積為1944.25平方米)。
因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 2022年09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局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