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訂工作,現將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請于2019年7月5日下午下班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火炬區武裝部(聯系人:陳昌元,電話:13928198323,郵箱:619265655@qq.com)。
附件:《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
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有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適齡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和征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廣東省征兵工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優待和安置
(一)獎勵
1.體檢補助:參加征兵體檢的適齡青年,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2.應征入伍獎勵:
①當年入伍新兵,由區管委會獎勵2000元;
②新兵家屬,由區管委會獎勵2000元(以戶為單位);
③出兵單位,分社區居委會和小區(指原自然村、中心小區)兩級,由區管委會按每送出一個兵各獎勵1000元。
3.征兵工作獎勵:根據全區出兵任務數10倍來確定預征對象上站體檢人數(全區總量控制在300人內),按每人200元的標準作為工作經費,對完成體檢任務的社區給予獎勵,完不成征兵體檢任務的不予獎勵。
4.立功受獎:義務兵服役期間個人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優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當年優待金的基礎上,由負責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部門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優待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200%;
(2)獲得軍隊戰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50%;
(3)榮立一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00%;
(4)榮立二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60%;
(5)榮立三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30%;
(6)獲得優秀士兵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5%。
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優秀士兵的義務兵,按其當年所獲得的最高等級獎勵的一次性增發優待金比例增發一次性優待金,增發工作在服滿義務兵役或退出現役后一年內完成。同時,中山市原有的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一次性獎勵金不再發放。
5、節日慰問:春節、八一、中秋三大傳統節日,由區管委會慰問義務兵家屬。
(二)優待
1.應征公民按照規定參加體檢應當視為正常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福利,不得以此為由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原有福利待遇:應征青年入伍前在戶口所屬小區享受的原有福利分配,由所在小區予以保留并繼續享受;原戶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與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3.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統計部門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45%的標準發放。目前我區發放標準為25000元/年(已超出45%標準),執行本規定后,對超出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年度逐步沖銷,并凍結增長至沖銷完畢。對到新疆、西藏等高原、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以上級兵役機關認定為準),其家庭優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當年發放標準的2倍發放。
4.對屬于我區征集入伍和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征集入伍的大學生,按研究生以上35000元、本科30000元、大專2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入伍獎勵。對到西藏、新疆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區、一類海島等艱苦地區服役滿半年以上的大學生士兵,其一次性入伍獎勵金和義務兵優待金按上述標準的2倍發放。到上述艱苦地區服役滿半年以上的非大學生義務兵優待金參照執行,不再享受購買保險優待政策。
(三)安置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和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1.服役期滿退伍后,原則上不安置工作(除國家規定必須安排的除外),發放退役人員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補助標準按當年市民政局發放退役士兵一次性補助金標準執行。
2.義務兵服役期滿退伍后,給予一次性安家費2000元。
3.各級組織、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要積極幫助退伍軍人解決實際困難。對烈屬和退伍軍人,在國家招工、自辦廠場、個體經營等,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照顧和安排。
二、處罰
1.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經教育不改的,處以相當于一名義務兵兩年優待金額的罰款,兩年內不得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屬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2.應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不到指定地點報到或者報到后擅自逃離的,區征兵辦和原所在單位應當動員其報到或者歸隊。經教育不改被部隊除名的,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并按照拒絕、逃避兵役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應征公民所在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由區管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各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抵制、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威脅、恐嚇、侮辱、毆打征兵工作人員,妨礙征兵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規定由區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聯系電話:85599814),自2019年1月1日施行至2022年1月1日。原2017年1月1日實施的《中山火炬開發區促進征兵工作有關規定》(火炬委辦〔2017〕34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