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中山市古鎮鎮市政路燈改造項目(二次) | 中山市古鎮鎮全鎮區市政道路路燈節能改造,以及路燈系統的運行管理、維修維護等 | (1)照明品質要求: 路燈:托管范圍內道路照明主要技術指標(照度、均勻度等)應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15)要求的上限且滿足《古鎮節能改造產品技術參數》的要求。全夜燈亮燈時長每年應不少于4281小時,平均每天亮燈時間約11.54小時(即:7月和8月每天亮燈時間10小時,3月、4月、5月和6月每天亮燈時間11小時,1月、2月和9月每天亮燈時間12小時,10月每天亮燈時間12.5小時,11月和12月每天亮燈時間13小時),路燈設施年度總用電量不應低于2313000千瓦時。本次節能改造按節能率不高于50%進行,其他技術指標不低于合同約定標準,采購人按照附表1:《古鎮節能改造產品技術參數》的要求及經采購人審核批準的節能改造方案進行節能改造驗收。燈具具體技術指標要求詳見附表1:《古鎮節能改造產品技術參數》。 景觀照明:托管范圍內景觀照明采購人的要求開啟。開啟時間及區域應按照采購人的需求,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景觀照明用電量的90%執行的是峰時電價。 (2)控制系統升級要求:按照經采購人審核批準的節能改造方案及附表1:《古鎮節能改造產品技術參數》的要求,進行路燈控制系統升級改造并通過驗收。 (3)城市照明設施管養維護工作標準:托管范圍內城市照明設施亮燈率不低于97%,設施完好率不低于98%,投訴件按時處置率不低于100%。其他管養維護工作要求不低于合同約定標準。 (4)原管養單位聘用人員安置要求:為保障管養維護工作的有效銜接,對于原管養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5)按時足額繳納托管范圍內城市照明設施運行電費,不允許出現因未繳或遲繳電費導致停電的情況。 (6)交接期、節能改造期費用支付要求:為保障管養維護工作的有效銜接,交接期為2個月,交接期內設施交接前由原管養單位負責管養維護及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管養維護費由中標人按原標準向原管養單位支付;設施交接后運行維護及安全責任由中標人負責,采購人將與第三方簽訂的市場化購電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中標人,由中標人承接采購人繼續履行市場化購電協議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中標人可根據托管項目實際需要自行安排購電事宜。 (7)完成采購人安排指派的與城市照明設施節能改造運行維護相關的其他工作。 (8)質量保證期內,負責所有技改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燈具更換、單燈控制器更換、單燈控制系統等維護、更新和全部維修維護等全部工作,費用包含在項目投資成本中。 (9)因不可抗力以及產品自身原因產生的更換、更新等費用,由采購人與中標人協商決定;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責任產生的費用,由中標單位自行向責任主體結算,中標人應配合采購人無條件修復燈具等設施,確保路燈正常運行。 (10)其他:如遇整條道路規劃調整或有升級服務需要,中標人須無條件全力配合相關工作,負責燈具拆除、運輸等事宜,具體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11)路燈維護:路燈維護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費用由中標人承擔): ①定期巡檢:中標人定期對路燈進行巡檢,檢查燈具是否正常工作、燈桿是否穩固、線路是否完好等,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換。 ②燈具維護:中標人定期對路燈的燈具進行檢修和維護,包括清潔燈罩、更換損壞燈具,確保燈具的正常亮度和照明效果。 ③燈桿維護:中標人定期檢查燈桿的穩固性,確保燈桿不會傾斜或松動,需要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換。 ④線路維護:中標人定期檢查路燈的線路是否完好,包括電纜是否老化或破損,連接是否良好,需要及時修復或更換有問題的線路。 ⑤故障修復:中標人針對路燈故障,如燈不亮、閃爍等問題,進行快速的故障定位和修復,確保路燈的正常運行。 ⑥數據管理:中標人建立路燈維護的數據管理系統,記錄巡檢和維護的情況,包括故障記錄、維修記錄、維護計劃等,用于分析和改進維護管理工作。 ★(12)為方便日常能源托管服務工作及突發情況即時有效應對,投標人中標后應對突發情況:承諾接到通知后1小時(含)內響應,2小時(含)內到現場并解決。(投標文件中提供承諾函并加蓋公章,承諾函格式自擬)(如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牽頭單位提供) ★(13)投標人須承諾:在合同簽訂后60天內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在中山市古鎮鎮轄區范圍設立專門服務于本項目的服務機構。(投標文件中提供承諾函并加蓋公章,承諾函格式自擬)(如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牽頭單位提供) ★(14)投標人須承諾:政府及鎮屬企業物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一、二辦區、古鎮燈飾大廈、蘇炳添體育館、人民廣場、濕地公園、文化公園、會展中心、舊工商局大樓、古鎮人民醫院等外立面燈光納入日常維護。(投標文件中提供承諾函并加蓋公章,承諾函格式自擬)(如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牽頭單位提供) | 合同履行期限:項目托管期限10年(含項目建設工期2.5個月)。年限按照“ 6+4” 實施運營建設,第一期運營年限為6年,6年后根據項目運營情況,確定是否續簽。運營維護期滿后無條件將所有改造后(含新建)的路燈及控制中心所有權歸還移交政府,歸還移交之日起計算1年質保期,1年質保期內 改造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產生的費用由運營單位負責。運營單位負責歸還移交后智慧化管理系統2年免費升級和維護。 |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15)、《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20)等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的相關標準及規范,滿足采購人要求,達到質量合格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