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山興中集團有限公司、岐江集團有限公司:
《中山市市屬營運集團公司本部中層及以下員工薪酬管理方案》業經十三屆3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請遵照執行。
市國資委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中山市市屬營運集團公司本部中層及
以下員工薪酬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收入分配調控機制,促進企業職工薪酬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系,推動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及《中山市市屬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方案。
一、薪酬管理的指導原則
(一)實行薪酬總額管理的原則。薪酬總額一方面與企業經濟效益緊密掛鉤,效益增長薪酬總額隨之增長,另一方面考慮物價因素影響,基本工資隨物價指數變動而變動。
(二)堅持“兩個低于”的原則。薪酬總額的確定必須堅持國家規定的薪酬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凈利潤總額計算)增長幅度,員工平均薪酬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增加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
(三)堅持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對企業薪酬增長的激勵約束機制。對經濟效益穩步增長的企業實行薪酬總額與相應增長掛鉤。對當年國有資本沒有實現保值增值的集團公司,不允許計提新增效益薪酬。對經濟效益下降的集團公司,其掛鉤薪酬總額必須按核定的掛鉤浮動比例相應下浮,做到既掛上也掛下,既負盈又負虧。
二、薪酬管理的具體辦法
薪酬總額是指集團公司在年度內支付給員工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等全部工資性收入的總和。集團公司支付員工的車改補貼、通訊費補貼、由集團公司承擔的住房公積金補貼、住房補貼、計劃生育獎和勞動保護費用單列,暫不納入本方案薪酬總額構成范圍內。
本方案所指員工是集團公司當年度在編內的在冊人員。
(一)薪酬總額的確定
員工薪酬原則上由基本工資、補貼津貼和績效工資(獎金)三部分構成;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新增效益薪酬和浮動薪酬三部分計算所得,計算公式為:
薪酬總額=薪酬總額基數+新增效益薪酬+浮動薪酬
1、薪酬總額基數的確定
薪酬總額基數原則上以經市國資委核定的集團公司上年應發和實發薪酬總額平均值確定。
2、新增效益薪酬的確定
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鉤。計算公式為: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總額調節系數
凈利潤額是指按照集團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審計確定的凈利潤總額;凈利潤額增長幅度是指集團公司本期凈利潤額與上期凈利潤額同比的增幅。
薪酬總額調節系數根據企業現有薪酬總額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薪酬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總額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5以內,由集團公司申報后經市國資委核定。
凈利潤額正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原則上不得高于凈利潤增加額的40%。
對當年國有資本沒有實現保值增值的集團公司,不允許計提新增效益薪酬。
凈利潤額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
3、浮動薪酬的確定
浮動薪酬以上年實發基本工資為基礎,按上年度中山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比例增長確定,計算公式為:
浮動薪酬=基本工資×CPI
凈利潤額正增長的企業,薪酬總額上升幅度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薪酬總額的30%; 凈利潤額負增長的企業,原則上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薪酬總額的20%。
薪酬總額一經確定,除新(擴)建項目、產權關系變動等引起的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外,增人不增薪酬總額,減人不減薪酬總額。人員變動增(減)薪酬總額的,須經市國資委批準。
因新(擴)建項目、產權關系變動等引起的人員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在預算編制說明中對人員增減的原因、依據、人數及對薪酬總額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詳細說明。
(二)薪酬發放及清算
集團公司根據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經核定的薪酬總額基數,在深入分析預測當年經營情況基礎上,按上述辦法預測計算當年薪酬總額,并根據預測的薪酬總額制定當年的薪酬分配方案,上報市國資委備案。所有薪酬性支出均應在“應付工資”(應付薪酬)中核算。
集團公司在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束后,應對薪酬總額發放進行清算。當年實發薪酬總額以不超過上年實發薪酬總額120%為上限,當年計提減去當年實發的余下部分按以豐補歉原則在以后年度發放;當年計提的薪酬總額若低于上年度計提的薪酬總額,用以前年度結余的薪酬額度進行發放,發放上限為不超過上年度實發數。薪酬總額清算情況上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薪酬管理的監督
(一)嚴禁突破薪酬總額。集團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計提和發放員工薪酬,不得超標準計提和發放。
(二)加強監督檢查。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薪酬總額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三)違紀處罰。對違反有關規定,超額發放員工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過標準部分,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