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評估、考核審計等工作管理,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審計與評估工作組(以下簡稱審評組)是市國資委內部的非常設工作機構,對市國資委領導班子負責。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三條 審評組成員由五至七名人員組成,成員包括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委內業務科室負責人。市紀委派駐國資委行監組人員、相關監事會主席為列席人員。
第四條 審評組設組長一名,由市國資委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擔任,行使召集、主持審評組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審評組具體工作由市國資委審計與監事會工作科(以下簡稱審監科)負責,包括日常工作聯絡、會議籌備、整理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等,并完成審評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第六條 工作職責
1、建立各類業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對申請入庫的中介機構進行審定。
2、根據委業務需要委聘中介機構。
3、提出審議相關業務委聘中介費用的建議。
4、審核中介機構出具的各類相關報告。
5、委領導班子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工作程序
1、由業務科室以書面方式報審評組,提請開展相關業務。
2、審監科應做好相關工作前期準備,提前將有關材料報全體組員,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召開會議。
3、審評組各組員在收到材料后,應認真審閱,做好會前的材料審查工作。
4、審評組各組員應在會上充分討論送審事項,并按照議事規則進行表決。
5、會后由審監科整理會議有關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并送市國資委辦公室,以提交委領導班子審定。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八條 審評組會議由組長主持,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方可舉行,組長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中一名組員主持會議。
第九條 會議對送審事項進行審議,出席會議現場的每一名組員有一票的表決權,原則上采取口頭表決方式,確遇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表決或會簽方式。
第十條 審監科形成的會議紀要須經全體組員半數以上通過,且出席會議組員應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一條 審評組會議應邀請相關監事會主席及行監組人員列席參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審評組在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市國資委支付。
第十三條 出席審評組會議的人員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本議事規程自市國資委黨委決議通過之日起正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