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山市國資委委務督查
工作管理細則的通知
委機關各科室、市屬各營運集團公司:
《中山市國資委委務督查工作管理細則》業經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委務督查工作管理細則要求,提高執行力,搶抓創新發展戰略期,推動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實現市屬國有經濟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
中山市國資委
2015年7月14日
中山市國資委委務督查工作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和質量,強化執行力,推動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委務督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檢查重要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督促檢查市國資委委務會議、董事會報告會議、全系統性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四)督促檢查市國資委年度工作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跟蹤落實領導下基層調研重要指示、交辦事項、工作要求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六)督促檢查由市國資委主辦、會辦的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七)督促檢查由市國資委在市政府投訴中心、行政服務在線系統等受理群眾反映事項調處工作情況。
(八)政府部門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九)其他督促檢查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 委務督查工作按照“隨收隨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則,正確領會決策部署意圖,認真按照要求辦理重要決策事項。
第四條 市國資委辦公室是市國資委委務督查機構,具體負責委務督查的立項、分辦、催辦、跟蹤督辦、匯總報告等工作。
第二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五條 立項。市國資委辦公室對需要納入督查的事項,提出督查內容、承辦單位、辦理要求、辦復期限等,填寫《市國資委委務督查事項立項登記表》,報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同意后編號、登記。督查事項要準確客觀,具有可操作性;下達任務責任明確、要求具體、目標準確。
第六條 分辦。市國資委辦公室發出《督辦通知書》,要求承辦單位按照辦理。
第七條 催辦。根據不同情況,對逾期未回復辦理結果的,采取電話詢問、書面催辦、實地督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催辦。對沒有按時或按要求辦理的事項,市國資委辦公室發出《催辦通知書》,明確辦結最終時限,超時仍未辦結的事項抄送委領導,并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 辦結。市國資委辦公室對擬辦結的督辦事項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督辦工作質量。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辦理結果經審核后及時報送市國資委領導審閱,如領導無新的批示,可視為辦結;如有新的批示,交有關單位辦理落實。辦理結果分類歸檔備查。
第九條 通報。市國資委辦公室將每季度督查事項的辦結情況進行通報,對積極、優質、高效、依法辦理督查事項的單位予以表揚;對無故延誤辦理時間或辦理督查事項質量差的單位予以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承辦要求
第十條 各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辦理督查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推動辦理工作,協調解決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書面向市國資委報告辦理結果。因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或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事項,要及時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報告進展情況,經市國資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可適當延期。
承辦單位如對責任分工有不同意見的,應在收文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辦公室說明,經同意后重新確定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涉及兩個及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并負責起草和報送辦理情況報告。主辦單位要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會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市國資委委務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
第十三條 主、會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分歧意見時,由主辦單位協調解決。主辦單位經主要領導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將協調經過、意見分歧所在、各方意見依據及解決分歧意見的建議整理成文,報送市國資委辦公室報請有關領導協調。
第十四條 書面報告應做到情況真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簡練、格式規范,經本單位領導簽發報送。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五條 建立逐級報告制度。市國資委的重要會議召開、重要文件印發、作出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后,市國資委辦公室要根據會議、文件要求和領導批示精神,擬定督查方案,提出辦理要求,確定辦理時限,督促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各科室、各營運集團公司要把督辦事項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職責,及時反饋實施情況、問題和措施。
第十六條 建立督查調研制度。各科室、各營運集團公司要根據重要事項落實的進展情況積極開展督查調研。對一些涉及面較廣的重大決策,可組織聯合督查調研。調研中發現好的經驗或存在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建立督查協調制度。各科室、各營運集團公司要積極做好督查協調工作,推動委務督查事項落實。由兩個及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督查事項,主辦單位要負主責,牽頭制定工作方案,協調會辦單位抓好工作落實;會辦單位要積極履責,服從主辦單位安排,提出有效的工作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建立目標管理考評制度。對督查事項工作任務辦結效率、辦理進度、辦結效果等進行量化考評,量化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評先評優、選拔任用和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同時,各營運集團公司對督查事項工作的任務辦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內進行考評。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國資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