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根據《關于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省政府《關于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我市《關于深化市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權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營運集團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是指市屬企業中由組織任命管理的企業領導人班子成員,包括企業的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及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市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深化企業改革精神,立足實際、深化改革、開拓發展,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保值增值原則。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三)分類考核原則。按照企業不同的屬性和特點,對企業按照經營性和準公共性實行個性化分類考核。
(四)行業對標原則。按照“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要求,針對短板,引入行業標桿,實施對標管理,科學確定考核目標,通過持續改進,逐步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五)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獎懲制度。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營運考核指標、專項考核指標、綜管考核指標以及特別激勵考核指標。
(一)營運考核指標,主要指對企業經濟效益、財務狀況情況進行評價的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凈利潤、自營業務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經營現金凈流量占營業收入比重、資金成本率、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
(二)專項考核指標,重點評價企業完成政府、國資重點工作情況,以及企業圍繞戰略發展主題,當年工作計劃中需完成的重點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綜管考核指標,重點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綜合素質和工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黨委工作、紀檢工作、董事會工作、督辦工作完成情況、全面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產(股)權轉讓、投資項目及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計劃生育、信訪維穩。
(四)特別激勵考核指標,為加分指標,用于對企業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獎勵。
具體指標、權重和分項計分方法在經營責任書中列明。
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一)企業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方案。每年年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參照近三年經營情況、考核年度的全面預算方案,擬定考核方案報市國資委,具體包括: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建議值、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和計分辦法等。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方案。市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政府工作部署、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及實際經營狀況,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方案進行審核,通過與企業充分溝通確定。
(三)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一)企業在每年7月底前將半年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
(二)市國資委通過企業月度財務快報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對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三)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事項、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
第十二條 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年度結束后,市國資委通過公開招標等法定程序,選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審計;
(二)企業應提供真實、全面資料,配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并對審計結果進行確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交專項報告進行說明。
(三)市國資委依據年度決算審計報告、業績考核專項審計報告及其他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相關事項說明,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初步意見。
(四)市國資委將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初步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及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
(五)市國資委綜合企業反饋意見,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報告市政府后,正式下達考評結果。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一個責任期。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責任期內三個年度考核結果以及任期營運考核指標、專項考核指標和綜管考核指標。
(一)營運考核指標,主要指對企業經濟效益、財務狀況情況進行評價的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凈利潤、自營業務利潤、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財務指標。
(二)任期專項考核指標,與年度專項工作考核指標相銜接,重點考核企業完成國資重點工作情況以及企業圍繞戰略發展主題重點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綜管考核指標,重點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綜合素質和工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企業風險控制情況、審計監督情況、投資決策及工程項目執行情況。
具體指標、權重和分項計分方法在經營責任書中列明。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一)企業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方案。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參照上一任期經營情況,擬定考核方案報市國資委,包括: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建議值、任期重點工作任務和計分辦法等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方案。市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及實際經營狀況,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核心工作目標進行審核,通過與企業充分溝通確定。
(三)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市國資委通過公開招標等法定程序,選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審計;
(二)企業應提供真實、全面資料,配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并對審計結果進行確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交專項報告進行說明。
(三)市國資委依據任期涉及年度決算審計報告、業績考核專項審計報告及其他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相關事項說明,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初步意見。
(四)市國資委將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初步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及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
(五)市國資委綜合企業反饋意見,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報告市政府后,正式下達考評結果。
第四章 薪酬構成與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一)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市屬企業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市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審核認定,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發生經營性虧損企業的負責人基本年薪應適當下調。
分配系數的確定: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分配系數為1,企業副職領導人分配系數為0.6-0.9,平均不高于0.85,報市國資委備案后執行。
基本年薪=上年度市屬企業在職職工平均工資×2×分配系數
(二) 績效年薪
績效年薪是指與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績效年薪調節系數主要根據企業功能性質、所在行業以及企業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從業人員等規模因素確定。參與市場競爭程度高的企業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應高于參與市場競爭程度低的企業;規模大的企業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應高于規模小的企業。鑒于我市近年市屬營運集團兼并重組后各集團綜合情況差異不大,為此,績效年薪調節系數各集團按統一標準確定。
根據企業功能或行業特點,經批準可適當調整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的比例。
市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市屬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績效年薪=基薪×考核評價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數
考核評價系數=2×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分數/100
考核評價系數最高不超過2,對企業經營業績完成、考核評價系數計算值超過2的部分相應計得的超限績效年薪數額,用于獎勵企業內除企業負責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具體獎勵辦法由企業自行制定。
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最高不超過1.5,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統籌協調確定。
(三)任期激勵收入
任期激勵收入是指與市屬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市屬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或因投資經營失誤、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業連續3年新增虧損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基薪+績效年薪)×30%×任期考核得分/100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按照市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建立薪酬發放事前審批制度,企業負責人薪酬及其他收入兌付前應報市國資委審批。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兌現,任期激勵收入實行延期支付,原則上按6:2:2的比例逐年兌現。
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回辦法適用已離職或退休的市屬企業負責人。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個人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按規定兼職應得的報酬及福利要全額劃繳最高級別任職企業作沖減管理費用。
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和省、市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工資關系不得保留在原企業。
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崗位但工資關系按規定保留在原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資收入參考本企業同崗位負責人的基本年薪確定,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企業負責人薪酬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四條 企業必須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確保業績考核的公平公正。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資料或虛構業績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要降低企業當年考核等級,追繳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國資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檢查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的質量。發現嚴重失實或與企業共同作假等情況,取消該中介機構今后對市屬企業及市屬新聞單位的審計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結合本辦法和企業實際情況逐步推行覆蓋企業負責人的全員業績考核制度,依據貢獻合理拉開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
第二十六條 由于清產核資、資產重組或其他原因導致企業考核指標數據發生重大變化的,經企業提出申請,市國資委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考核期內,企業負責人發生變動,任期考核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