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中山市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范企業統計信用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統計局
2023年7月20日
中山市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山市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引導企業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廣東省統計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廣東省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是指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市統計局”)對企業統計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激勵、懲戒和信用修復等管理活動。
企業統計信用信息是指市統計局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企業信息,具體是指: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三)提供統計工作的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情況;
(四)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五)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六)統計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與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統計局按照《廣東省統計局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部署,負責采集、評價、認定并及時更新統計活動中的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做好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激勵、懲戒和信用修復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加強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信用分級評價
第七條 市統計局通過統計調查、執法檢查、數據核查、其他統計日常工作等活動來產生或獲取企業的統計信用信息,結合國家、省、市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實施分級評價,進行動態化、差異化管理。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級別分為信用A級(統計守信)、B級(統計信用無異常)、C級(統計信用異常)、D級(統計一般失信)和E級(統計嚴重失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并在本行政區域能發揮典范作用,可評價為信用A級(統計守信):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計工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和統計普法宣傳等工作;
(五)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連續在崗從事統計工作2年以上,積極參加統計培訓及統計工作布置會議等;
(六)2年內無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正處于公示期內;未在其他領域被列入失信名單;
(七)不存在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情形;
(八)其他統計守信情形。
第九條 不存在第十、十一、十二條所列情形,且不處于信用C、D、E級評價有效期內的企業,評價為信用B級(統計信用無異常)。
第十條 在統計調查、執法檢查、數據核查、其他統計日常工作等活動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評價為信用C級(統計信用異常):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企業;
(三)遲報統計資料,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企業;
(四)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企業;
(五)不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或查詢等統計工作的企業;
(六)其他統計信用異常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被處以警告或5萬元以下統計行政處罰罰款的企業,評價為信用D級(統計一般失信):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遲報統計資料;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八)其他統計一般失信情形。
本條款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二條 統計違法行為達到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標準的企業,評價為信用E級(統計嚴重失信)。
第三章 信用認定流程
第十三條 市統計局組建企業統計信用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激勵、懲戒和信用修復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信用A級(統計守信)評價認定工作分為企業申報、鎮(街)初審、科室復審、認定公示、通報表彰五個階段。
(一)符合第八條條件的企業可根據自身統計信用狀況,提出信用A級(統計守信)評價申報,向鎮(街)統計機構申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鎮街統計機構從企業的申報條件、統計基礎和數據質量著手進行初審,將符合基本資格條件的企業資料統一提交至領導小組;
(三)領導小組成員依據不同專業分工,重點篩出存在遲報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統計數據存在異常的企業;
(四)領導小組出具認定意見,形成信用A級企業擬認定名單,并在局官方網站上公示七天;
(五)對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企業,市統計局對榮獲信用A級“統計守信企業”稱號的單位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 市統計局將定期開展信用A級評價認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兩年一次。
第四章 信用管理與應用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調查對象進行失信懲戒,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對評價為信用A級的企業,可以實施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一)對“信用A級企業”及企業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進行通報表揚,并在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官方網站、微信等平臺公布認定結果;
(二)將信用A級企業名單報送至市信用辦,作為守信激勵主體在“信用中國(廣東中山)”網站公開;
(三)報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期內在市級統計機構組織開展的統計執法“雙隨機”檢查中免于檢查;
(四)在對其實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優化檢查頻次;
(五)將信用A級企業名單推送至市各部門,供政府管理部門在各種評比表彰、享受優惠扶持政策、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監管和行政許可等環節查詢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列入統計守信A級的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或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機構審核后,應從統計守信A級企業名單中及時移除,取消統計守信A級企業資格。
第十九條 對評價為信用C級(統計信用異常)、信用D級(統計一般失信)的企業,將進行重點監管并視情況對其進行約談。企業被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滿6個月后,且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統計機構應將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為B級:
(一)被評為信用C級的企業,已經改正統計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十、十一、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被評為信用D級的企業,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十、十一、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條 如果在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期間,企業發生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情形,再次被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或E級的,評價期間應重新起算,時效為自再次評價之日起1年。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為信用C級或D級的企業,市統計局應當在該企業評價等級認定做出后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統計信用認定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對評價為信用E級的企業,應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告知、認定、公示、修復等流程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評價為信用A級(統計守信)和信用E級(統計嚴重失信)的企業,應進行對外公示,按有關規定將評價結果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被評價為信用A級的企業公示期限為2年,公示期間被發現并查實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即行終止。
(二)被評價為信用E級的企業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失信企業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書面提出申請,經認定機關核實后,可以提前從公示網站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其統計信用可參照本辦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