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
二、國有資產訴訟
三、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解
四、信訪渠道
一、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號,2007年)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國有資產訴訟
1、國有產權轉讓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2004年)
第三十二條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于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暫行規則>的通知》(粵國資產權〔2004〕99號)第四十二條:產權轉讓雙方因產權轉讓合同或其它成交文件的解釋及履行發生爭議時,可在受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主持下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據產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依據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國有資產評估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12號,2005年)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3、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法律依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9號,2007年)
第四十條 在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中,轉讓方、上市公司和擬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轉讓方終止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活動,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
(二)轉讓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轉讓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轉讓方與擬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擬受讓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轉讓信息中,與有關方惡意串通低評低估上市公司股份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
(六)擬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協議簽訂的。
對以上行為的轉讓方、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由于擬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應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解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378號)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四、信訪渠道
1、市屬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信訪問題,主要是指國有企業法人制度改革改制前后形成的遺留問題,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應納入信訪受理范圍。
2、其他
其他未納入法律途徑解決,屬《信訪條例》、《廣東省信訪條例》規定應受理的事項,應納入信訪受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