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23年1月6日開始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對保障國家資源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國家有關部委也提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推動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成為綠色環保產業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現階段,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仍存在部門監管職責不明確,回收網點布局欠合理以及企業經營不規范、安全意識不強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利于促進企業規范經營和行業的長遠發展。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方式出臺《中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準入備案、經營規范等要求,進一步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同時,進一步明晰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的監管職責。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8.《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
9.《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第16號)
10.《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
11.《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商貿發187號)
12.《關于印發〈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發〔2015〕21號)
13.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SB/T10719-2012)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合理規劃網點設置
1. 商務局牽頭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各鎮街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合理設置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應當遵循便民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
2. 居民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設置:
(1)新建、改建住宅區在規劃報建時應當按照轄區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預留社區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可以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并規劃;
(2)已建成并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利用小區公共部分作為社區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的,應按法定程序征求相關業主同意后實施;不能安排回收網點建設所需場地的,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網點,由周邊回收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性再生資源;
(3)已建成但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落實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
3. 商業區域等公共場所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由所在社區按轄區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建設場地;不能安排建設場地的,由社區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網點。
4. 工業園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轄區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建設需場地,用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不能安排建設場地的,由園區管理機構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網點。
5. 下列區域和地點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1)公路建筑控制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
(2)黨政機關、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
(3)危險品儲存點以及高壓走廊周邊。
(二)規范回收經營管理
1.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等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SB/T10719-2012)。
2.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商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中,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核發的營業執照中予以注明。
3.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定期向本轄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等信息。
4.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市公安局備案。
5. 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并且按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
6.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1)槍支、彈藥;
(2)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4)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5)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6)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7)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7.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1)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2)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3)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
(4)沿街招攬,非法占道經營和堆放;
(5)任意將易發生污染泄漏的破損廢舊電池、電子元件堆放和存儲在未做防滲措施的地面;
(6)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三、其他重點內容
(一)鼓勵創新回收模式。鼓勵企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搭建涵蓋信息發布、競價交易、物流服務等功能的再生資源回收信息服務平臺。
(二)建立逐步清退機制。已在本辦法規定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逐步遷出。
(三)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四)強化部門、屬地聯動監管職責。各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全面摸查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數量、分布、經營情況等,建立完備的工作臺賬,建立健全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服務管理機制,引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吸納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巡查制度,及時將安全隱患和相關信息移交各有關部門處理,按照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垃圾分類處理等監管要求,全面從嚴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責任;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落實各級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中山市商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