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8年6月21日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有關規定,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說明
中山市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培訓、市場、創業創新、管理咨詢、信息化、法律、財稅、融資、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技術評價、協同創新、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和品牌建設等公共服務,由企業或社會團體建設和運營的服務平臺,經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定,在本行業或本地區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為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開展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加強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指導,規范示范平臺管理,明確各方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了《辦法》,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市法制局審定予以印發。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明確示范平臺管理各方職責
市經信局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及服務指導工作,建立示范平臺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了解掌握示范平臺的發展情況,及時提供政策信息。
各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簡稱鎮區經信局)負責示范平臺的初審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并積極組織中小微企業與示范平臺開展服務對接活動。
示范平臺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主動接受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組織和管理,積極參加、承接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活動,并于每年底向市經信局報送本單位平臺運營情況。
(二)建立示范平臺認定機制
1.認定程序。《辦法》從資產總額、辦公場所、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等方面明確了申報示范平臺的基本條件,并明確認定程序是:符合條件的企業或社會團體,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中山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見附件1),連同其他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后報所屬鎮(區)經信局初步審核,鎮(區)經信部門初審同意后后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示范平臺候選名單,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示范平臺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或委托所屬鎮區經信局進行實地考察。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意見,確定示范平臺名單,在市經信局門戶網站公示7天后予以認定,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
《辦法》規范了示范平臺的認定,一是所有示范平臺由政府統一認定和公示,為政府各部門、示范平臺以及廣大中小企業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由公共服務平臺自愿申報,充分調動平臺的積極性,和政府各部門一起充分發揮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推動產業升級作用。
2.取消認定。《辦法》明確了示范平臺三年有效期滿后需要市經信局復核,復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對已經認定的有效期內的示范平臺在兩種情況下取消其示范平臺資格,一是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這種情況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二是連續2年不報送示范平臺年度工作情況的示范平臺。
《辦法》充分考慮了已經認定的示范平臺的義務履行情況,進行動態更新管理,為示范平臺的可為與不可為劃定紅線,確保示范平臺充分發揮服務企業和示范帶動作用。
三、《辦法》對政府、示范平臺、廣大中小企業三方的意義
政府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示范平臺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為開示范平臺認定,加強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指導,規范示范平臺服務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示范平臺方面,可以以制度文件為依據,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方面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和技術優勢,并享受政府政策支持和指引,提升服務業績和服務水平。
廣大中小微企業方面,能夠得到政府及示范平臺資源的優先配置,確保享受到更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