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與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資助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徑與我局聯系。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8日
(聯系人:侯先生、李先生,聯系方式:0760-88308273)
中山市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與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山市推進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2〕1號)等文件精神,為支持產業園區與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建設,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績效目標。力爭到2025年,支持10個以上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推動10個以上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建設,帶動500家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建設5個以上產業集群數字化服務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產業園區是指以下園區:
1.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省級及以上特色產業園區(包括化工園區)。
2.省市共建產業園。
3.市十大主題產業園(含單個片區)。
4.各鎮街地理范圍清晰、管理主體明確的重點產業園或工業集聚區,園區管理服務企業不少于20家(其中規上工業企業不少于10家)。
5.其他省、市重點產業園區。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是指以下試點:
1.省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或工程,以下簡稱省試點)。
2.省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培育入庫項目(以下簡稱省培育試點)。
3.采取“揭榜掛帥”方式選定的市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要求該產業集群在市內企業數量不少于50家。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 資助對象。試點申報單位是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納稅地在中山市;或電信運營商中山分支機構;或負責園區運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試點建設。認定為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試點的,按照不超過園區試點申報單位投入(不含園區內企業數字化軟件系統與智能化硬件投入)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建設。試點方案經專家評審,按照試點申報單位推動中山企業數字化轉型數量、帶動被服務企業營收與稅收取得成效、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1.完成50家及以上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基本任務目標)的,重點扶持運用智能化裝備和數字技術開展的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改造等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額(不含本條第(三)項所述的各項貸款本金及利息)15%的比例給予獎補支持,單個產業集群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2.完成上述基本任務目標后,按照營業收入、稅收均實現凈增長的被服務企業數量,給予試點申報單位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家企業的獎勵,其中一個指標實現凈增長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的獎勵。單個產業集群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3.獲得市產業集群建設試點的,應積極申報相關省試點項目。
(三)支持試點申報單位銀行貸款貼息。支持試點申報單位與被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后,參照《中山市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銀行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實施細則》,對試點申報單位實施該合同所辦理的銀行貸款、訂單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銀行承兌)等,給予試點申報單位貼息。
(四)對重特大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招商項目,或國家、省要求資金配套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通過一事一議確定資助方式和額度。
第三章 試點申報與認定要求
第七條 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試點申報與認定要求
(一)產業園區已投入運行,數字化管理的支撐平臺、基礎設施已基本建成。每年遴選不超過5個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試點。
(二)具有清晰的產業園區數字化發展規劃,在園區管理數字化、園區服務數字化等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園區數字化管理示范帶動作用。
第八條 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申報與認定要求
(一)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以特定鎮街作為試點起步區域(可擴展到全市所有區域)。
(二)每年遴選不超過5個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優先支持已獲得省試點與省培育試點,直接認定為中榜,每年合計超過5個的,擇優中榜,其余省試點(省培育試點)下一年度優先安排。
(三)產業集群試點申報單位,負責組建產業生態組織,通過市場化機制、分階段按需組建產業生態組織。
(四)試點申報單位設定試點發展目標和服務內容,推動集群內企業實施數字化智能化轉型,需承諾在試點期內,完成培育建設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新制造生態系統,推動集群內企業數字化轉型等剛性指標和鼓勵指標。省試點(省培育試點)需在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的考核評價中獲得合格及以上。
(五)試點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且不超過本實施細則有效期。
第九條 每年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細則、年度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以及資金情況發布申報指南,列明申報方向、“揭榜掛帥”重點領域、申報單位及被服務企業要求、申報條件與數量、試點任務目標等。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采用“先入庫、后資助”的方式支持試點項目建設。經受理審查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評審,具體可委托公共技術服務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等進行。按照項目評分確定支持項目入庫名單和項目優先順序,根據正式下達的專項資金制定資助計劃,經相關審批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一)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試點獎勵資金一次性撥付。
(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獎勵資金分兩次撥付。
第一次撥付是項目計劃下達后按照承諾任務目標計算最高獎勵資金總額的30%撥付獎勵資金;第二次撥付是項目完成試點任務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的獎勵資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進度檢查,對未通過進度檢查的項目,全額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使用和監督檢查的有關要求,嚴格按規定執行財務處理,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回財政專項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中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鼓勵各鎮街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專項支持政策,市鎮兩級共同加大對產業集群、企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的扶持力度。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表述資助比例或資助金額,均為最高資助比例或最高資助額度。項目已投入金額、服務合同金額、建設金額均不含稅金。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試點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財政資金,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確因特殊情況已申報其他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到期后繼續執行終止日期當年度資助工作,即2025年內成功申報本實施細則的項目可于2026年進行兌現。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和實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文字】中山市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與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資助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圖解】中山市產業園區數字化管理與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資助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