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系。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7日
(聯系人:雷春華,聯系電話:88334525)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究和產業化,規范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促進綠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薦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重點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較好、引領示范作用較大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籌推進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考核等管理工作,委托具備資質和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承接具體認定和評價工作。
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和評價材料的審查和推薦等事項。
第三方機構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和監督下,依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度通知,組織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中山市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比較競爭優勢。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范,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行業內處于先進地位。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以及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相關指標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規定: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少于400萬元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按行業系數折算后)不少于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300萬元。
(七)企業兩年內(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和推薦意見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對初評合格的企業組織專家進行考察和綜合評定。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認定要求、評審意見和建議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認定名單并公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 依據《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四)《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工信局(評價材料一式兩份)。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價要求、評價結果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評價結果并公布。
第四章 終止與撤銷
第十二條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變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更(指股權結構變更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告知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所在企業的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經核實,所在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三)所在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點)所列情況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取消申請資格,并且兩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評價工作完成后,對企業終止和撤銷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鎮(街)可結合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4年發布的《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中經信〔2014〕62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繳納稅費額、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內或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競爭能力(如規模、技術等)。
3.企業在同行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貢獻。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業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圖)。
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始性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或產業技術聯盟等。
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人才培養情況。
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附件二: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注:當年指統計年度,T-1年指統計年度之前一年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復印件。
2.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Ⅶ502表)、企業科技項目情況(Ⅶ503表)。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后提交。
3.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4.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Ⅶ502表、Ⅶ503表)合并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并填報。
5.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成立文件、納稅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新產品目錄、設備原值清單、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外部專家、本行業專業認證(信息服務業)、對外合作項目、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近三年省部級科研立項(建筑業)、開發設計機構清單、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列表、受理專利、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和版權、省級及以上新工法(建筑業)、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認證實驗室、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科技獎勵、獲獎獎項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一)指標解釋
1.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股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并報表范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并報表原則處理后的合并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游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
2.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3.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企業銷售產成品、試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創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購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5.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6.資產負債率:指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的百分比,也就是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例關系。參考公式:資產負載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7.年繳納的稅金:主要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收之和。主要包括所得稅、流轉稅、資源稅、行為稅等。
8.銀行信用等級:衡量企業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經營管理、履約情況、發展能力與潛力。信用等級分為AAA級、AA級、A級、BBB級、BB級、B級、CCC級、CC級、C級和D級,共十個信用等級。
9.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10.研發周期兩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1.研發20人/月以上項目數:指項目研究開發期間平均每月投入人數在20人以上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2.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13.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二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識的應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14.新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
15.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年末整個企業用于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賬面原值)。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16.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17.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18.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9.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20.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21.企業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22.企業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3.企業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24.企業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25.企業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6.來企業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
27.企業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指技術中心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設立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開發機構數量。
28.企業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29.通過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部門和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30.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的總和。
31.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和版權登記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發明專利件數。
32.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與軟件著作權數以及版權登記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其中軟件著作權數、版權登記數指企業所擁有的軟件著作權和版權登記數的總和。
33.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4.軟件著作權數和版權登記數:其中軟件著作權數和版權登記數指企業所擁有的軟件著作權和版權登記數的總和。
35.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36.企業獲中國馳名商標數、省著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評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數(含國際馳名商標數)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評定的廣東省著名商標數。
37.企業獲中國名牌產品數、省名牌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中國名牌產品數和廣東省名牌產品數。
38.獲國家和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和省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39.獲國家、省信息服務類獎項數:指報告年度,企業所獲的國家級和省級信息服務類獎項總數目。
40.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指企業萬元工業增加值所消耗的噸標準煤。(以企業主導產品單耗在行業中排名情況為主要考察指標)
(二)指標說明
所屬行業:若為制造業,需說明具體行業。
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的前一年。(T-2)年指報告年度的前二年。
附件三: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二、行業系數
有關說明:
1.此行業系數表只適用于制造業。
2.由于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時,對不同行業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利潤占企業產品利潤總額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3.行業系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上述指標的評價值。
附件四: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需要提交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調整,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秘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三、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四、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五、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