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接到通信運營商反映,位于橫欄鎮的一座移動通信基站疑似受到信號干擾,請求協助定位干擾源,維持通信秩序,保障春運通信安全。我局迅速組織技術和執法人員到現場排查干擾源,在當地工信部門及村委會的積極配合下,技術人員鎖定一出租廠房使用的手機信號放大器為干擾源。經關機測試,干擾信號消失,通信運營商反饋干擾消除。
經了解,該廠房承租人自購手機信號放大器用以提高室內信號覆蓋。承租人已于去年搬離,但所設置的信號放大器未拆除,仍在運行并產生干擾信號。執法人員當即向廠房業主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告知其私裝手機信號放大器以及為私裝放大器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的危害和后果,依法責令業主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業主隨即主動拆除手機信號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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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信號放大器的危害
私裝放大器會干擾正常信號且影響周邊網絡,將導致出現信號良好,但無法正常通話和收發短息,上網速度極慢等現象。非法信號放大器未經國家認證入網和安全檢測,易遭受雷擊引起爆炸、短路引起火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私裝手機放大器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提供場所、設備等便利條件的,由無線電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