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等九個部門關于印發《中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如何審批辦證?根據中山近日出臺的新規,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由屬地教育部門根據科技、文化、體育部門三大部門專業審核意見審批發證。
為規范非學科類校外教育培訓行為,10月8日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以及中山市科學技術局等9個部門單位聯合制定了《中山市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界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實施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教育機構,其培訓內容或項目應當與中小學課程或升學、考試無關。
《管理規定》匯總了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規范辦學的各項要求。如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堅持公益屬性,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并報送屬地鎮街教育主管部門。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許可證件、營業執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信息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同時收費也要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依據《管理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先收費再上課的機構,要使用已備案的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收取學員預收費。此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與培訓對象簽訂的服務合同應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 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
《管理規定》明確劃分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審批和管理職責,落實省“教育會同科技、文化、體育部門審批,根據三大部門專業審核意見審批發證”的精神。
根據《管理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實行屬地管理,不再審批新的面向3-6歲兒童的培訓機構。跨鎮街開展培訓的,要依法在每個鎮街取得辦學許可證。同一鎮街內多址培訓的,每一地址均須取得辦學許可。
在培訓時間方面,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