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關于印發《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港口鎮于2019年11月19日印發了《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中港府辦〔2019〕78號,中港府規字〔2019〕2號)。現就《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中山市司法局下發的《中山市司法局關于做好證明事項“兜底”條款清理和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司通〔2019〕52號),要求全面清理涉企辦事證明文件兜底規定,對于鎮區牽頭組織實施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中的證明事項規定、“其他材料’有關材料”等兜底條款的內容進行梳理,并全面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事項規定。規范性文件涉及證明事項規定的建議全部刪除。
我鎮經審查,發現《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港口鎮促進城北商務區產業集聚發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港府規字〔2018〕4號)其中的第八條第(五)款“其他所需資料”屬于兜底條款?!蛾P于印發<港口鎮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港府規字〔2018〕5號)其中第十六條第(七)款“鎮社會事務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屬于兜底條款。經研究,我鎮決定將以上兩個規范性文件中的兜底條款予以刪除。
二、形成過程
經過全面分析,深入調研,擬定《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初稿,2019年11月1日-16日在鎮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2019年11月14日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出具審查意見報告,形成修訂稿。2019年11月14日經司法所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2019年11月18日召開港口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2019年11月18日經領導班子集體聯簽表決通過最終形成定稿。經鎮長簽發后以中港府辦〔2019〕78號文印發至各單位部門執行。
三、基本內容
(一)《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港口鎮促進城北商務區產業集聚發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港府規字〔2018〕4號)刪除其中的第八條第(五)款“其他所需資料”。
(二)《關于印發<港口鎮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港府規字〔2018〕5號)刪除其中第十六條第(七)款“鎮社會事務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