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關于印發《港口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港口鎮于2019年1月14日印發了《港口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細則(試行)》(中港府辦〔2019〕3號、中港府規字〔2019〕1號)。現就《港口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試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主動參與化解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積極性,落實好省市民生實事精神,規范我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資金發放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由港口司法所牽頭,圍繞港口鎮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開展調研,參照《中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試行)》,起草了《港口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細則(試行)》。
二、形成過程
司法所根據國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規定指引,參考上級相關“以案定補”辦法,全面分析,深入調研,擬定《港口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細則(試行)》初稿。2018年10-11月向人社分局、組織辦、財政分局、食藥監、住建局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8年11月29日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出具審查意見報告,形成修訂稿。2019年1月通過擬文審批流程,經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形成定稿。2019年1月11日經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定稿,經鎮長簽發后以中港府辦〔2019〕3號文印發至各單位部門執行。
三、基本內容
《港口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細則(試行)》共分為十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則。明確了設立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的目的及依據。
第二部分是對“以案定補”的解釋。
第三部分是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資金配備。
第四部分是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審核、發放時間及適用范圍。
第五部分是“以案定補”資金的發放條件。
第六部分是人民調解案件等級的認定標準。
第七部分是人民調解案件卷宗標準。
第八部分是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標準。
第九部分是人民調解案件審核及補貼發放方式。
第十部分是工作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