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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中府規字〔2020〕13號 中府〔2020〕99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網站 發布日期:2021-01-20 分享: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中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減少城市環境污染,預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燃放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運輸(含寄遞、攜帶)、燃放環節的違法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寄遞煙花爆竹等刑事案件。

  民政部門負責公墓園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資質的認定、審核及相應環節安全監管。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占道經營查處,指導與監管煙花爆竹燃放廢渣的清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期間空氣質量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和空氣質量預測啟動《中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涉煙花爆竹事故現場的火災撲救工作。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加強煙花爆竹安全教育活動,從小培養市民安全、環保意識。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查處非法寄遞煙花爆竹行為。

  第四條 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市、鎮兩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牽頭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生態環境、教育體育、消防救援、郵政管理、供銷社等部門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通報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勢,研究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

  第五條 建立煙花爆竹社會共管機制。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制定公約,并負責監督。

  各企事業(物業服務)單位要加強對本(服務對象)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宣傳。

  第二章 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管理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應遵守和執行國家、省煙花爆竹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第七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或零售經營者向應急管理部門申領《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許可信息通報本級公安機關及其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經營煙花爆竹。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者、批發企業在采購煙花爆竹時應當使用由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聯合制定的《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煙花爆竹供應者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采取信息化手段記錄煙花爆竹流向信息。

  第十一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第十二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寄遞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快遞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三章 燃放煙花爆竹管理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遵循尊重傳統、安全文明原則,鼓勵市民少放、不放,倡導市民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性產品。

  第十四條 本市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石岐街道、東區街道、西區街道、南區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鎮為禁放區域;其他鎮為限放區域;全市公墓園區為可燃放區域。

  第十五條 本市限放區域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為:安全系數高、環境影響小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本市限放區域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

  (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全天);

  (二)元宵節當日、清明節假期、端午節當日、中秋節當日、重陽節當日、冬至當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二十時)。

  第十七條 禁放區域內因重大節日、慶祝、慶典等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鎮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限放區域內農村地區在允許燃放時間外,因婚喪嫁娶和廟會等活動確需燃放鞭炮的,燃放人應當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會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燃放時間、種類、數量等;限放區域內其他因重大節日、慶祝、慶典等活動確需在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范圍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經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市公墓園區煙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公墓園區應當劃定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點、確定燃放時間,組織引導祭掃者集中、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公墓園區指定地點以外燃放。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從合法的銷售網點購買,宜采取少量多次方式購買,盡量減少煙花爆竹存儲量和存放周期。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在建工地、樹木、公共綠地、窨井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后應對余燼進行熄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限放區域的各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情況,在征求相關部門選址意見后,指定固定燃放點、統一燃放時間,引導市民自覺按規定燃放。

  第二十二條 未在固定點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燃放完畢、確保安全后及時清掃燃放廢棄物;固定點燃放的廢棄物,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指導環衛工人統一清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城市軌道站等交通樞紐以及軌道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重要軍事設施等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養)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樓層住宅范圍內(包括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

  (八)住宅小區、出租房及停放車輛多、燃放空間狹小等消防救援難度大的住宅密集區;

  (九)禁止在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30米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80米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以上規定的禁止燃放地點,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標志,明確具體范圍并負責管護。

  第二十四條 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焰火燃放許可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涉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各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由職能部門移交至煙花爆竹廢舊存儲庫封存,由公安機關牽頭組織銷毀、處置,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態環境部門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暫行規定》(中府〔1993〕10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中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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