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文: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中山市財政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嚴格規范文明執法,結合政府采購監管工作實際,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山市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山市財政局于2022年8月31日制定印發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財政局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政策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中山市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精準監管,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我市政府采購持續健康發展,助力法治中山建設,市財政局制定了《清單》,統一執法標準,明確了財政包容審慎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此外,其他涉及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文件等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
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三、主要內容
“包容審慎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主要為涉及政府采購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包括三類行為:一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在采購文件公告階段主動并及時消除且未對采購活動造成影響的輕微違法行為;二是采購人和供應商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主動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三是評審專家主動并及時改正評審過程中發生的未對采購活動造成影響的輕微違法行為。
(中山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