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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沙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阜府〔2023〕50號 阜府規字〔2023〕3號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4-01-19 分享:

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現將《阜沙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阜沙鎮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阜沙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鎮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及其所有的企業、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后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公司,由公司實際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居)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依法經營管理和繳納稅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的責任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相關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成員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則開展財務活動,保護農村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控制財務風險,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鎮政府及市鎮兩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和民政等相關部門的監督。鎮政府負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根據監督需要,市政府有關部門、鎮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村(居)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

  鎮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農村基層組織“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備案。重大財務事項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調整,資金籌集,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額資產采購、處置,大額基建修繕工程建設;

  (三)重大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大額集體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租賃、流轉;

  (四)重大對外投資,集體企業改制;

  (五)重大借貸、債權債務重組,債權賬務核銷;

  (六)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及建設承包,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的使用、分配;

  (七)對外簽訂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體經濟承擔的崗位報酬及其他補助項目;

  (九)重大救災、救濟、助殘等款物的分配、發放;

  (十)其他事關村民(居民)切身利益和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的重大資金、資產、資源相關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重大財務事項及經營管理前,應依法依規報鎮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查。

  第七條 成員大會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社委會(理事會)、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和省相關規定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第三章 民主理財與財務公開

  第一節 民主理財

  第八條 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恪守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辦事,不能濫用職權,保障集體經濟合法有序進行,維護好全體成員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復印或拿走財務資料,不得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憑證須由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后方可入賬。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對執行財務制度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十條 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委托,查閱、審核財務賬目;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民主理財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保守財務和商業秘密;解答成員對財務賬目及財務收支情況的詢問;接受鎮財政部門及村(社區)黨支部的指導;向鎮財政部門反映村集體財務管理問題;配合鎮財政部門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周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對本組織上周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逐筆審核,出具民主理財報告書。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認真做好相關會議記錄并簽名確認,有關文書作為村務公開資料歸檔。

  第十二條 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須把好財務審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事項的原始憑證按規定審批權限和程序審批同意后交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原則上需在7天內進行審核,對合理合規、手續齊全的開支單據,不能拒絕簽名蓋章,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審核的,視同經審核同意。

  第二節 財務公開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接受成員監督。成員有權查閱財務公開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公開頻率、公開時間、公開時限及公開形式應參照執行《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及《關于加強中山市農村財務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執行。

  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托會計代理機構應及時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資料,并保證公開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會計代理機構領取財務公開報表后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審核后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及有關會計人員在財務公開后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成員來訪,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聽取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成員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成員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檔案并統一妥善保管,便于查閱。財務公開檔案內容應當與村務公開欄公布的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 鎮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前將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財務公開書面情況連同佐證材料報送至市財政局。

  第四章 會計委托代理制度與財會人員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委托代理記賬。代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村(居)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不變。

  第十九條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村(居)及經濟社會計業務委托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代理,出納、開單業務由村(居)負責。

  第二十條 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會計委托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代理流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完善財務會計檔案的保管與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備用金、審核報銷單據、進行賬務處理、匯總記賬憑證、登記總賬和明細賬,編制月報、季報、年報,協助編制預決算方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賬務審核把關和賬務處理歸檔。實行每周定期報賬制度及報賬審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機構)應公開招聘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專業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并實行回避制度。會計人員是村(居)主要領導及其直系親屬的,不得負責該村(居)的會計工作。

  會計業務和出納業務應當分工負責,不相容崗位應相分離。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印鑒由會計和出納等有關人員分開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辦理資金業務的全過程。開單員負責開單、會計復核并簽章、出納負責收款。非財會人員不準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出納員因特殊情況需委托他人收款的,應經過批準并辦理代收款手續,代收款人收款后應及時交出納。

  第二十三條 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鎮的財會制度,規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對違反相關財經法規和財會制度的收支活動應拒絕辦理,對日常財會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應及時如實向上級部門反映。

  (一)會計主管人員對代為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組織會計工作,審核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財務公開及未移交歸檔前會計資料的保管等日常工作;監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編制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三)開單員負責中山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的申領、審核、核銷及使用監管,對所有收支業務開具收款、付款票據。

  (四)出納人員負責辦理貨幣資金的收支、登記出納日記賬、依法保管貨幣資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納業務,并確保貨幣資金安全;監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村(居)可設立報賬員崗位。報賬員負責向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報賬,備用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等輔助性賬簿的記錄工作,合同資料和財務檔案管理,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工作,協助做好財務公示公開工作。報賬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向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村(居)財務收支情況和村(居)財務管理存在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由鎮財政部門負責派人監交。

  第二十六條 鎮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管理,重視農村財務會計人員的政策和業務培訓,提升會計代理質量,建立健全代理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

  第五章 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管理

  第一節 產權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除國家征收土地和依法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村集體資產的集體所有性質。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依法對其資產進行管理。

  由鎮農業農村部門工作人員和村(居)黨組織、村(居)委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以及村會計、出納、資產管理員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等人員組成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對村(居)、組農民集體所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范圍。

  對清查發現沒有登記入賬或者核算不準確的,要及時登記入賬或者調整賬目;對長期出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租賃、轉讓手續的,要清理收回;對查實后屬于侵占集體資產的,要如數退賠,涉及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成員名冊,詳細記載成員的身份信息、股權證號、股權數量和股份確認日期等信息,在農業農村部門登記備案;按照有關規定發生成員變更的,應及時登記變更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和取消應符合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相關規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戶為單位記載,并出具持股證明,作為其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變更資產權屬的,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集體資產權利人轉移登記,應及時更新資產臺賬,并進行賬務處理。

  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處置農村集體資產時,對納入經營性集體資產管理范圍的土地補償費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的規定進行份額量化,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因農村集體資產權利人名稱變更、資產確權和變更等情形發生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減免。

  村民小組、村(居)、鎮發生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別管理各自資產,不得隨意合并、平調集體資產;應當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設賬,不得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不得私設賬外賬、篡改賬目。未經政經分離的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暫按原設賬模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應當符合《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含貨幣、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和非流動資產(含長期投資、生產性生物資產、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建、登記、保管、使用、年度清查、處置和定期報告等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做好各項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工作,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清產核資結果要向全體成員公示,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后,按照固定資產類別建立明細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掌握資產變動情況,按照要求在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系統中及時錄入、校驗、審核清產核資數據。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基本原則和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客觀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財務狀態,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核算準確、賬表一致、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選擇經營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農村集體資產發包、租賃、投資、轉讓、處置交易活動,應根據資產處置性質要求,以及資產標額度的不同,按照鎮制定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選擇公開招標、投標、議價、競價等適當的交易方式進行,資產交易處置的結果按規定形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拆包或者出租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和抵押。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其他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經營權,資產所有權不變。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規定的范圍和結算起點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使用范圍或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各項支出須采取轉賬、電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結算。現金收支活動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坐收坐支、非法截留、亂支亂用、貪污挪用集體資金。

  第三十五條 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可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征地補償費專戶等法律法規制度允許設置的專戶外,一般不準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切實加強資金管理,銀行存款支取實行“雙印鑒”監管,銀行賬戶嚴禁出租、出借。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嚴格控制現金庫存限額。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現金要日清月結,會計與出納(報賬員)核對現金日記賬,出納(報賬員)盤點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每月對賬一次,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據相符、賬表相符。

  因搶險救災、工作緊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等增加當月備用金的,應說明情況并報鎮財政部門備案后方可支取。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控制債權發生。除了正常業務往來發生應收款項以外,原則上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工作需要暫時借用公款的,應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公務終結后應及時清還。

  原則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對特殊情況確需出借集體資金的,辦理款項出借手續前必須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或協議且必須明確利息及歸還日期,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筆出借金額或向同一借款對象出借資金總額超過10萬元(含)的,須提供借款對象信用情況、還款能力評估及擔保人(物)情況等材料,報鎮黨委會或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后按照“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通過后實施;

  (二)單筆出借金額或向同一借款對象出借資金總額10萬元(不含)以下、5萬元(含)以上,按照“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通過后實施;

  (三)出借資金總額5萬元(不含)以下,由村“兩委”會議表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應收款項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債權登記臺賬,每年至少對債權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應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應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因相關責任人的原因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審批后進行賬務處理,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實相符。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債務單位撤銷、關閉、破產,依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民主程序討論決定后作壞賬處理。對數額較大且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核銷。有關核銷決議報鎮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設立存貨登記臺賬,按類別分別核算和登記存貨,定期對存貨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存貨的購買、入庫出庫、盤盈盤虧等按照會計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應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規定程序批準。

  第四十二條 財務票據包括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財務專用收據或符合財稅制度規定的規范性票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賬的有效收入憑證。

  財務專用收據主要用于收取國家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撥款及轉移支付資金、土地征用補償費、各級財政項目資金、補助補貼、村級公益事業籌資、扶貧款及社會捐贈、村級集體的資產、資源發包經營上交款以及結算其他單位或個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涉稅經濟往來款。

  市財政局和市農業農村局共同監制全市統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支出憑證、報銷表格和內部結算憑證,由鎮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統一印制、發放使用。市鎮兩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監督農村會計憑證使用情況。

  鎮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票據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財務票據,按照崗位不相容原則,建立領用、保管、核銷管理制度,實行專人、專責、專賬管理。財會人員應嚴格審核各項票據,審核為有效憑證的予以入賬支出,發現經濟業務不真實、不合法、不合規的票據應當立即拒絕或退回,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反映。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設施、機器、工具、設備和農業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均列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有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等經營行為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對外招標。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盤虧及毀損金額大于等于10000元以上的,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資產使用實際狀況,經民主決策、按規定審批后,對下列資產辦理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確認盤虧、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相關規定,做好工程項目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驗收、項目資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各環節具體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權屬等,應嚴格執行相關部門相關政策,辦理好立項審批、土地、規劃等相關手續,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應按照民主管理程序執行,涉及政府補助資金的項目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職能部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功能、建設規模、投資額度、籌資方式、實施時間、招標方法等內容)。

  在建工程完工結算須提供經確認的工程結算書。工程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工程項目,按照估計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計提折舊。

  不能達到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完工后,根據相關規定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生物資產管理,制定管理辦法,按照相關會計制度規定核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一)購入的生物資產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以及外購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四)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價。

  (五)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物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死亡或毀損時,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處理;自行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按照研究開發項目進入開發階段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置換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立無形資產臺賬,并從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壽命年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收益對象計入相關生產(勞務)成本或當期損益。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適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在其他企業中參股、與其他單位共同投資合作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制定投資計劃或方案,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審批同意后才能付諸實施,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于大額投資項目,須報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投資風險評估,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合作方簽訂書面投資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或合同的內容主要應包括:投資期限、投資額度、投資方式、投資收益結算方法、違約責任、投資管理方法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派人參與被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投資收益能夠及時收回。

  對未按規定進行民主決策、報上級部門審批而擅自決定對外投資,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遭受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的資金或其他資產,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入賬、使用,依法依規接受監督和審計;對于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通過接受社會或個人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并按照捐贈資金的用途和捐贈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和管理;捐贈協議明確了捐贈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產經營中需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或未納入賬內核算、非貨幣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出售、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解散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其中數額較大資產的額度下限由鎮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具體確定。

  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是指通過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將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所有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進行變更的行為。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設施不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不得交易。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規范集體資產處置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平調、私分、侵占或非法改變其集體資產權屬性質。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擬處置資產相關情況、第三方資產評估結果、處置原因及處置方案報鎮農業農村局審查備案。經同意后應公示滿10日再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后應當公告(公示)不少于5日。如涉及“四議兩公開一監督”事項的,按照《阜沙鎮推行村組兩級“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制度(修訂)》(阜綜辦〔2022〕42號)相關規定執行。

  未按規定辦妥處置批準手續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繼續做好資產保護工作,不得自行處理。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交易須嚴格遵守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接受鎮農業農村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

  擬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屬于應評估范圍的,按規定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基本參考來確定交易底價。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發生損失,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確認為資產損失。

  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資金籌集管理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主要包括在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吸收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融資租賃,依法依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遵循科學論證、民主決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員受益等原則,按照計劃用途合理使用籌集的資金,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嚴禁浪費和挪用資金,并根據所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按照規定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和風險,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籌資事項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廣泛征求成員意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需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如數額達到重大財務事項級別的,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將包括籌資方式、規模、用途等籌資預算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將貸款方案和審議情況提交鎮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報鎮政府批準,并將貸款使用情況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群眾廣泛監督。

  未按照規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產生債務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決定的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下列情況不得舉債:

  (一)未經科學充分的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盲目舉債;

  (二)未經“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程序表決同意,或未廣泛征求成員意見;

  (三)未有效履行審批、公示等規定程序;

  (四)舉債發放工資、福利補助、獎金、津貼和支付日常辦公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或進行非生產性建設、違法建設、興辦公益事業;

  (五)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禁止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擔保。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還貸計劃,編制債權清收和債務化解方案,根據自身的經濟力量積極償還債務,不得向農民轉嫁、攤派債務,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嚴禁將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消化舊債,債權債務的應定期清查,清查結果要按規定公開。

  對確認已形成的不良債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徹底清查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進行處理。要充分利用好集體各種資產和資源,不斷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嚴格控制各項費用的開支,增加還債能力。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當地農業農村實際發展情況,依照國家相關政策和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重點產業和領域,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與社會資本組織開展經營合作,引導社會資本將人才、技術、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注入農業農村,實現利益共贏。雙方對合作事項應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并在合同中明確合作領域、合作方式、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鎮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合作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農業農村經濟領域。

  第四節 資源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立自然資源登記簿,對本村(居)所有的各種自然資源進行逐項詳細登記。對外包、出租的集體資源同時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應對本村(居)集體建設用地及其使用權出讓事項等進行重點記錄。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山嶺、園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的承包、租賃,應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本村(居)資源以公開協商方式外包、出租的,由雙方議定承包費、租賃金;以招標投標方式外包、出租的,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承包費、租賃金。招標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后張榜公布。

  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村(居)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第六十四條 對資源的承包、租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與承包方或租賃方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順序編號,集中管理。

  第六章 預決算管理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管理預決算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根據上年度收入決算數及對預算年度收入情況預測,堅持“量入為出、略有節余、厲行節約”及“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編制預算支出。鎮財政部門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預決算,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六十六條 預算編制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全部收支納入預算。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的年度財務預算應在當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財務決算應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通過后報鎮財政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生調整的,須報鎮財政部門審查,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通過后實施。

  第七章 收支管理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活動必須接受財務統一管理和核算,納入農村財務監管平臺監管。收入和支出通過網絡系統實現審核、轉賬、監督全過程網上管理的,應實現可查詢、可追溯、可稽核。

  嚴禁坐收坐支、以據抵現、虛報冒領等行為;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和材料,不得設賬外賬。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具體按審批權限界定)審批同意并簽字;交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簽字;由會計人員審核同意并簽字后記賬。大額或消費性支出應逐筆審簽,小額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額匯總審簽。

  對未按規定審批同意的開支,出納員(報賬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七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開具收款票據或取得收款憑據,應收盡收,并及時登記入賬。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

  農村集體內部往來款項應填寫內部往來結算單。

  第七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證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車運行、公務接待、因公出國(境)、會議費、培訓費等公務支出,嚴控消費性支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應當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第七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支事項必須在有對應預算資金的前提下實施,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經營管理及財務事項開支應當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落實民主理財程序。

  村級開支實行村黨委(總支)書記和村主任聯合審簽辦法,村黨委(總支)書記和村主任兼任或其他原因沒有正職的,由村主管財經“兩委”干部代為履行審簽。組級小額開支由經濟社社(組)長審簽,大額開支由村黨委(總支)書記和社(組)長聯合審簽。嚴禁為規避審批權限而故意分拆本屬單筆支出的單據或業務。

  (一)村集體開支審批權限在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范圍內嚴格規定如下:

  1.單筆開支金額在500元(含)以下的,由村主管財經“兩委”干部審批;

  2.單筆開支金額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以下的,經村主管財經“兩委”干部審核后由村主任審批;

  3.單筆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以下的,經村主管財經“兩委”干部審核后由村主任和村黨委書記聯合審批;

  4.單筆開支金額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以下的,由村“兩委”成員共同審核后經村主任、村黨委書記聯合審批。

  5.單筆開支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須經村“兩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后,交由村黨委書記和村主任聯合審批,以會議記錄作入賬附件。

  6.由村黨委書記、村主任、村主管財經“兩委”干部經手的開支,其審批權交由其他村“兩委”成員交叉行使。村“兩委”會議討論大額資金使用時應邀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并及時進行專題明細公布。

  (二)經濟社(組)開支審批規定:

  1.單筆開支金額300元(含)以下的,經一名以上理財成員審核后,由經濟社(組)長審批。

  2.單筆開支金額300元以上的,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財成員審核后,由經濟社(組)長和村主管財經“兩委”干部聯合審批。

  如遇特殊情況村民小組長或理財小組成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村民委員會應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委托審批事宜,并就有關收支審批事項以書面形式授權委托村民委員會代理執行。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按流程嚴格審批所有支出票據。會計人員應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送的合法合規且手續齊全的票據予以登記入賬,對不合法不合規的,應及時予以退回,不予登記入賬。

  第七十三條 上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加強管理,嚴禁挪用。專項資金支出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報銷時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憑證外,還應在報銷單上注明費用所使用的專項資金名稱,并后附專項資金相關文件。

  第七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開支實行限額管理和總量控制,參照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開支管理。具體公務接待限額及相關會議的誤工補貼、會議就餐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農業農村部門及財政部門的指導下擬定,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業務接待費在核定額度內按實際開支報賬。

  第七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業務需要接待用餐的,經辦人員須履行接待申報,申報表上要注明來客單位、來客人員、招待事由、經辦人、陪同人員和審核審批人員等內容。申報表作為接待餐費報銷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六條 列支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時,須附上具備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和預算方案,成員民主議事決議書,公開招標證明書、施工合同書、決算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及合法的支出憑證。須報經鎮有關部門審核的項目應提供審核文件。

  第七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支出事項必須取得合法真實的票據,會計核算必須以合法票據為基礎,嚴禁以“白條”入賬。

  第七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轉讓、建設、采購等經營活動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理確定價格。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對已有指導性示范文本的合同,應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簽訂須依法、規范、有效。

  合同須按相關規定進行報批,重大經濟合同事項應征詢專業人士意見,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報鎮政府審核通過后方可簽訂,并做好見證或公證,簽訂后的合同須報鎮農業農村部門存檔。

  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內容,理事會應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要求及時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涉及資產交易的補充合同不可對原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合同期滿需續約的,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七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八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終收益分配前,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做好合同的兌現和結算等工作,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收益核算不得通過多記收入、少記支出而虛增收益,不得提前確認以后年度的收入。

  第八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分配原則,按程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范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報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最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執行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向成員公開。

  第八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應當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規定計提比例提留一定比例公積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

  第八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公積公益金比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不低于20%、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不低于10%。鎮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比例,用于做大做強農村集體經濟。因特殊情況提留比例若低于上述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鎮政府報告獲得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并在未來3年內補提公積公益金。

  第八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年度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可用于村集體轉增資本、發展生產、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和集體福利設施、公益設施建設等項目;不得用于福利分配。

  第九章 財務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八十五條 鎮財政部門應當建設農村財務監管機構,以現代化信息技術對集體資產、資金、票據、合同、會計核算、財務收支等實施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使用中山市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監管一體化平臺(農村三資和財務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化管理,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市財政局建設統一的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監管一體化平臺,通過政務專網等網絡專線連接到鎮、村(社區)。鎮通過監管平臺對本轄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財務監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保障資金投入,完善軟硬件設施,強化人員培訓,充分利用計算機、云計算、互聯網+、大數據整合等信息化技術,逐步實現財務信息采集、存儲、管理和運用的信息化、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八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使用標準化、規范化、智能化的財務管理軟件,整合會計核算、三資管理、財務公開、財務監督等數據源,實現農村財務監管平臺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一體化融合升級,財務信息共享,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八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核算其經濟業務,所使用的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會計科目應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表》的規定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由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負責編制,并按要求按時報送鎮政府備案。鎮收集齊備本轄村居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后再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第八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要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移交、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做好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規范移交、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等工作。

  鎮財政部門(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資料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形成會計檔案后,再移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第八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或協議,預決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和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磁性介質保存電子會計檔案,要定期檢查和復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第九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十一條 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內部審核審批,并報鎮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批準,批準后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決策,決議通過后,在鎮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村(居)委會派員監督下才能銷毀。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阜沙鎮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阜府辦〔2019〕7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音頻 圖解】《阜沙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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