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投資函〔2018〕668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反映。
附件: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資委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政策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基金投資效率,深化我省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和《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7〕70號)、《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組建方案》(粵府辦〔2017〕5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是指通過財政以資本金形式注入企業,由企業出資并引導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為我省境內建設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供資本金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以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任務為主要目標,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通過設立專項投資引導基金直投項目和出資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跟投跟貸、聯合投資,共同參與我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四條 省政府成立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規、獨立自主負責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經營決策。
第五條 政府部門不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經營決策。
第二章基金設立
第六條 省財政根據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資金使用和項目投資情況分期安排出資規模,首期出資規模120億元,通過廣東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鐵投集團)一次性全部注入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鐵路引導基金。
第七條 省鐵投集團按照財政注資規模與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設立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鐵路引導基金,省鐵投集團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雙方委托協議,全權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鐵路引導基金,省鐵投集團負責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設立鐵路引導基金的相關工作,不參與鐵路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經營決策,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鐵路引導基金應按省委、省政府要求籌措鐵路項目資本金,具體項目籌資應與省鐵投集團溝通協商一致;省鐵投集團要充分發揮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鐵路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引入社會投資人提供支持。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專項投資引導基金有關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等,明確約定引導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九條 根據我省基礎設施投融資需求和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運行情況,如增加安排出資規模,可設立基礎設施其他領域的引導基金。原則上同一領域不重復設立引導基金。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引導基金自主選擇銀行、證券、保險、大型國企、優質民企等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直投項目子基金、行業子基金、地市子基金等。設立子基金采取認繳制,各出資人應根據合伙協議出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的出資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與社會資本出資人協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1:1,低于1:1時需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三章投資運作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牽頭組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并制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相關重大投資事項進行論證和決策。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對外投資應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完成項目立項、盡職調查、風控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論證和決策等程序后簽署投資協議。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市場水平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于日常運營及持續發展需要。年度管理費按照出資額0.25%-0.3%確定,從基金投資收益中列支(含利息收入),具體比例在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年度管理費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
第十四條 堅持“同股同權”原則,基金各出資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基金對于項目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基金收益按各出資人的實繳比例進行分配。基金投資收益納入國有資產收益統一核算,對財政注入資金合理收回資本經營收益。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中財政出資的收益部分,可對社會資本按50%-100%的比例進行讓利。具體讓渡比例及讓渡方式等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在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資委備案。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引導基金債務承擔責任,不得向社會投資人承諾固定收益和投資本金不受損失。
第十六條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投資;
(二)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三)投資二級市場股票(省內已上市基礎設施類公司的定向增發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六)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七)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八)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主選擇具備相關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資產進行全程保管及監控。基礎設施投資基金資產的一切轉移、支付均須在相關規定下由托管銀行完成,保障基礎設施投資基金資產的安全。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約束機制,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將基金運行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國資委報告:
(一)對引導基金、投資項目的設立及退出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決定事項內容;
(二)按季度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三)按年度報告基金總體運行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第五章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謀劃推動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投向意見建議;
(二)牽頭協調省有關部門、地市、金融機構和有關企業,搭建業務交流合作平臺,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開展業務提供支持和幫助;
(三)指導基金管理公司組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議事規則;
(四)會同省財政廳、國資委制定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績效考核辦法,組織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開展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包括:
(一)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完成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省級財政出資;
(二)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履行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人職責,承擔對基金管理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職責;
(二)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
(三)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績效考核工作;
(四)按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章考核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認真履行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管理職責,主動接受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資委和審計廳等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國資委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應根據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政策目標和投資方向,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募、投、管、退”運作過程中政策目標實現程度、風險控制情況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按照省屬國有企業考核監督的相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考核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審計廳依法監督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中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審計、檢查或績效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國有資產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如遇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調整,或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運營管理環境、條件發生較大變化,致使本辦法部分條款明顯不適用的,經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國資委共同研究決定,可修改或變更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