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用水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0〕493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市監〔2020〕21號)要求,現就我市階段性用水費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對我市個體工商戶按各供水單位原用水到戶價格10%的幅度下調,下調金額尾數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分。各供水單位對已收取的讓利款要及時退回或抵扣給用戶,積極做好宣傳解讀工作,主動服務用戶,簡化操作流程,確保降價措施取得實效。
二、對于供水企業無法直接供水到終端用戶,需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社區(村)等其它主體轉供的,轉供主體與供水企業應加強溝通與對接,及時將此次降價的紅利等額傳導給供水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不得截留降價政策紅利。
三、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響不能足額繳納用水費用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欠費不停供”。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