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目標要求,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已出臺電價降價政策,電網企業直供電用戶以及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等轉供的終端用戶都能得到實惠。為確保所有一般工商業用戶及時、足額享受到國家降價紅利,現將有關政策告知如下。
一、中山市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政策
1.《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發改價管函〔2018〕635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1.78分(含稅,下同);
2.《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中發改價管函〔2018〕1043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0.58分;
3.《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再次降低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發改價管函〔2018〕1608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降低5.7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統一降低25%(0.13分);
以上合計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度電價每千瓦時8.19分。
二、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政策
根據國家和省已經出臺的政策要求,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具體要求如下。
1. 規定9月底前,一般工商業用電的轉供電主體要將今年以來的降價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額,即上述提到的降價8.19分,全部傳導到終端轉供電用戶,不得截留。
2. 規定11月1日前,轉供電主體要按照《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發改價管〔2018〕405號)的規定與終端用戶結算電費。即:轉供電主體應按政府規定目錄電價向轉供區域內的租戶等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上加收其他費用,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轉供電主體在按政府規定目錄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可將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電量進行分攤,但轉供電主體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高于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
以上政策,如有執行不到位,相關企業及個人可通過價格舉報電話12358、供電服務熱線等渠道進行咨詢了解和投訴舉報。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供電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