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燃氣有限公司、中山港華燃氣有限公司、中山小欖港華燃氣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工作要求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和《關于明確調整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有關問題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9〕1136號)等規定,經成本監審、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一)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基準價為0.6983元/立方米(含稅)。
(二)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基準價為3.4553元/立方米(含稅),若最高上浮20%后銷售價格不超過4.15元/立方米。
各經營者綜合購銷差價不得超過1元/立方米。
二、完善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一)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
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輸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調整。如測算的調整幅度過大,可以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二)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聯動調整機制
1.基期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以管道天然氣氣源價格2.757元/立方米和配氣價格基準價0.6983元/立方米為基礎,當銷售價格聯動或調整后,以聯動或調整時公布的銷售價格為基期銷售價格。
2.啟動條件
在基期銷售價格基礎上,計算期氣源價格加配氣價格基準價上升或下降達到0.1元/立方米(含稅)時,啟動聯動機制,并按“同向聯動”原則調整非居民用戶銷售價格。
其中氣源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核定一次,以管道燃氣終端經營企業(每年的1至6月、7至12月)加權平均氣源價格為計算依據,經營企業于每年6月26日、12月26日前須將天然氣采購成本資料報市發展改革局。如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氣源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時,參照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水平確定。
如政策或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調整。如調整變化幅度過大,可以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累計到下一調整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3.聯動方法
計算期非居民銷售價格基準價=基期銷售價格基準價+聯動調整金額
聯動調整金額=(計算期氣源價格-基期氣源價格)+(計算期配氣價格基準價-基期配氣價格基準價)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2019年9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2019年1月至6月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規定順延至2019年8月底止。原《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實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中發改價管〔2017〕315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9日
政策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