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批復
一、背景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處置和生活垃圾處置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實際情況。為補償危險廢物處置成本,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的良性循環,需要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
二、收費適用范圍
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適用于我市產生醫療廢物的醫療機構,包括有住院床位的醫療機構,無住院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診所、村衛生室等;以及其他非醫療機構產生的需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
三、調整內容的主要特點
計費方式沿用原定量、定額收費方式,即繼續按病床、醫療廢物重量分檔計費,同時參照周邊市普遍做法,計重方式由按日產生量改為按月產生量;對分檔計費的超重部分以及其他非醫療機構產生需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加價計費。
四、收費標準
(一)有住院床位醫療機構,調整為按實際住院床位數量3元/床位·日(含稅,下同)。
(二)無住院床位醫療機構,按月產生量分檔計費,具體如下:
(三)精神病專科醫院、血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公共衛生機構以及公共衛生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按不高于2.40元/公斤協商確定。
(四)其他非醫療機構產生的需納入醫療廢物進行管理的,按3.50元/公斤計重收費,運輸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執行時間: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