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交通運輸局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免除中山港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
一、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一)背景
1、《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原交通部《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2、2022年6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扎實穩住經濟的相關政策措施,由市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局、商務局負責,落實國家降低港口收費政策、降低貨物港務費收費標準。
3、2022年7月8日,中共中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局配合,探索免除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
(二)依據
根據中共中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相關工作要求,結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關于明確港口政企分開后貨物港務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目標
按照中共中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相關工作要求,探索免除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
(四)任務
研究制定貨物港務費優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二、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
貨物港務費免除適用于經由中山港(沿海港區、內河港區)吞吐的貨物和集裝箱。
解讀:本條內容主要是規范貨物港務費免除的適用范圍。意思就是只有在中山港范圍內港口碼頭進行了裝卸作業的貨物,才能適用這條優惠政策,免除貨物港務費。對于在中山港范圍以外的港口碼頭進行裝卸作業的貨物,不適用該優惠政策。這里的貨物包括散雜貨、件雜貨、集裝箱、危險貨物等,比如煤炭礦石、糧食、石油化工品、鋼材、水泥、商品汽車、河沙(碎石)、集裝箱、危險貨物等。
(二)免除項目和標準
貨物港務費,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規定標準的50%。
解讀:目前,貨物港務費征收的依據主要有二,其一是《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適用于沿海港口和對外開放港口。其二是《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修訂規范我省港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適用于內河非對外開放港口。
根據交通部《關于明確港口政企分開后貨物港務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港口政企分開后,經由港口吞吐的內外貿貨物,先由負責維護和管理防波堤、進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機構,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征收一次貨物港務費,然后向碼頭所屬單位(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返還50%,用于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
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征收貨物港務費,其中50%上繳地方財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50%返還碼頭所屬單位,主要用于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這里的維護主要包括維護碼頭前沿防撞護舷和護輪坎等碼頭必須配備的防護設施設備,以及維護碼頭前沿回旋水域深度和寬度,保證船舶進出碼頭有足夠水深的一片回旋水域進行靠離泊。
執行這一優惠政策后,貨物港務費按照規定標準征收的50%執行。即港口經營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規定標準的50%向貨主征收,用于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貨主向港口經營單位繳納貨物港務費可以減少50%,實際減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