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的通知
一、修訂的背景
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定價成本監審的管理辦法(試行)》制定于2011年,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需要修訂;同時,原成本監審辦法的制定依據(國家發改委令第42號)已廢止,代之以新的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原辦法部分條款與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不符;新的會計制度對會計核算要求作了新規定、產生了新變化,結合成本監審機構多年來的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對一些核算指標的提法和審核標準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和界定。
二、修訂的依據
依據《價格法》、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及其他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定價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與原辦法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對監審對象進行修訂,新增加電車作為監審對象。
(二)根據8號令對適用范圍進行了修訂,將適用范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擴充為定價機關。
(三)第二章進一步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定價成本的具體構成項目及統一其審核標準和核算口徑。使職工人數、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薪酬的審核范圍、其他職工人數上限、燃料動力費、借款利息等指標更加清晰,同時對固定資產分類和折舊年限進行了整合,更貼合行業實際情況。
(四)第三章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的經營特點對客運總量、單位人次營運成本、百公里營運成本等指標進行修訂,更具可操作性和更貼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