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 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進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要求,為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局和市水務局草擬了《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現就該方案進行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出臺《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進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要求,為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制定《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是什么?
(一)《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
(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進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的實施范圍是哪些?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范圍:由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市節水管理部門定額用水或計劃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
城鎮自備水源用戶取水,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的有關規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四、怎樣計算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
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還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用:
1.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倍;
2.超定額(超計劃)20%不足50%(含)的水量加價1.5倍;
3.超定額(超計劃)50%以上的水量加價2倍。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并公布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水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各種附加。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算,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確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和用水條件限制不宜分表計量的,按照供水企業與用戶協商的各類用水比例折算核定其非居民部分用水定額(計劃)。
五、如何確定年度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
年度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計算公式為:年度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年度用水量3年加權平均值*(1+增長系數)。
年度用水量3年加權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前年用水量+3*去年用水量)/6。
增長系數根據下列情況設定:
1.初始值為0.10。
2.符合下列條件的,增長系數作以下調整:
(1)獲得市級以上節水企業(單位)稱號的,增長系數在稱號有效期內增加0.4;
(2)依照《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測試,并按照測試報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長系數增加0.2;
(3)依照《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測試的,增長系數增加0.1。
3.欠繳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加價費經催繳仍未繳納的,增長系數一律調減為0。
用水戶用水未滿3年的,參考設計用水規模、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核定用水計劃。
六、用水定額(計劃)基數如何調整?
用水戶要求調增年度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調整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申請表;
2.用水戶設立的專門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專人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的情況、節水措施、用水設施和管道管養情況、節水型用水器具數量、采用的節水工藝和節水設備情況;
3.有效期內的《水平衡測試報告》(依法不需要的除外);
4.增加用水設施或設備的,應當提供用水設施或設備購買的證明材料;
5.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應當提供本企業水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上一年度生產經營規模、申報期生產經營規模擴大情況的合法證明材料;
6.人員數量增加的,應當提供有效的人數證明材料;
7.綠化面積增加的,應當提供綠化面積增加的證明材枓。
七、計量和計費周期怎樣計算?
計量周期水量以一年(自然年)為一個計算周期,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一個周期結束后,對超用部分按加價標準收取加價費用。因供水企業抄表等原因推遲或提前抄表的,以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減少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計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