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發展改革和統計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現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依法施劃和設置的道路停車設施,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政府指導價內依法實施。
二、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停車場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政府指導價內,根據停車所在區域、停車位供求狀況、停車場建設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費標準。
(一)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以及機場、車站、碼
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設施;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
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三、停車場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鎮街于每年1月7日前將本轄區上年度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情況填報附件2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與上述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
2.中山市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項目情況表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3日